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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语国家宪法审查制度设计比较研究——对“政治机构审查模式”的批判

发布时间:2021-09-30 15:19
  法国等27个法语国家的宪法审查制度构成同一模式,但该模式的特质并不在于审查机构的政治性,而是较为普遍的事前和抽象审查制。从历史演变来看,法语国家宪法审查制度的政治性已经完全或几乎消失,它们可以归入宪法法院模式的子类型。因此,"政治机构审查模式"本身是错误的概念,不能用以描述法语国家宪法审查制度,更不能支持按照政治性思路所建构的我国宪法审查方案。 

【文章来源】: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17(01)

【文章页数】:16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对象的选择与研究方法的限定
    (一)本文的研究对象在国别上确定为法国和26个在宪法制度上与法国高度相近的法语国家
    (二)本文仅对宪法文本所设计的宪法审查制度进行文本和规范意义上的研究
    (三)限于以上对象和方法,宪法文本就成了最为重要的研究素材,极有必要证明宪法母本来源的权威性与科学性
三、作为同一模式的法语国家宪法审查制度
    (一)法语国家现行宪法法院模式
    (二)法语国家现行宪法委员会模式
    (三)法语国家现行最高法院模式
    (四)同一模式而非三种模式
四、法语国家宪法审查模式的历史与演变
    (一)模式转化
    (二)审查途径的扩大
    (三)宪法审查机构的民主化和法律化
        1. 宪法审查机构的人员产生方式。
        2. 宪法审查机构的人员任职资格。
五、结论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中国宪政模式?巴克尔对中国“单一政党宪政国”体制的研究[J]. 强世功.  中外法学. 2012(05)
[2]从“宪法委员会”到“宪法法院”——法国合宪性先决程序改革述评[J]. 王建学.  浙江社会科学. 2010(08)



本文编号:341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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