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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实施须顺应人大制度的根本特点——一个中外比较研究的视角

发布时间:2021-12-28 00:38
  在权力分立制约平衡的权力配置格局下,欧美等法治国家实施宪法和合宪性审查往往以普通法院或独立的合宪性审查专门机关为主导。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和活动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直接承担着宪法实施的绝大部分职能。这一根本特点决定了人大制度下宪法实施的主体、力量配置格局和合宪性审查体制完全不同于欧美国家。我国宪法实施应特别重视宪法立法运用(按主体做出的划分)和宪法间接适用(按适用行为与被适用的宪法条款的密切程度做出的区分)。对于国家行政、审判等机关来说,间接适用宪法有很大需求;审判机关没有直接监督宪法实施的地位和宪法理论根据,但应能起咨询作用。研究我国宪法实施及其监督制度的改革,应直面人大制度并尊重其宪法地位和特点。 

【文章来源】:政治与法律. 2017,(01)北大核心CSSCI

【文章页数】:11 页

【文章目录】:
一、域外权力分立体制下的宪法实施观
    (一)英美法系国家通行的宪法实施观
    (二)大陆法系国家常见的宪法实施观
二、我国宪法实施的特点———与人大制度相适应
三、我国宪法实施应特别重视宪法立法适用和宪法间接适用
四、全面准确理解宪法实施有利于落实宪法实施和改进宪法监督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当代中国宪法实施的政治路径[J]. 殷啸虎.  法学. 2014(11)
[2]论我国的宪法监督[J]. 许崇德.  法学. 2009(10)
[3]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J]. 童之伟.  中国法学. 2008(06)
[4]韩国宪法学理论的发展[J]. 韩大元.  中外法学. 1997(03)



本文编号:355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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