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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委会组织法》中建立“选民登记”制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2022-01-02 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委会组织法》)中通过选民登记制度对于本村哪些人拥有选举权的规定详细而明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委会组织法》)并没有规定该项制度,而是见于各省民政部门颁布的"办法"或"指导规程"。选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居民享有各项自治权、保障城市基层民主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文章认为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以及户籍制度的改革,这一问题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文章来源】:法制与经济. 2017,(02)

【文章页数】:3 页

【文章目录】:
一、关于居民选举权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纵向比较凸显的历史遗忘
    (二)各省横向比较所呈现的特点
    (三)与同级《村委会组织法》的横向对比之级别差异
二、关于选民登记制度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城乡二元制的户籍结构
    (二)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
    (三)民主的自觉参与意识较低
三、建立选民登记制度,保障居民选举权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论密尔的选举权思想——读《代议制政府》[J]. 刘涛.  学理论. 2013(15)



本文编号:3563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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