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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的规制策略——以辅助性原则为基点

发布时间:2023-02-03 09:11
  近年来,分享经济的迅速发展为公众带来更加便捷和舒适的生活体验。但同时,分享经济也引发了无序发展、逃避规制和负外部性等诸多乱象。面对分享经济新业态,传统规制模式已经捉襟见肘,过度规制、规制漏洞、规制俘获等弊端纷呈。为此,重构分享经济的基本规制策略已经成为学界和政府监管部门必须直面的重大课题。而高度重视市场化机制和行政规制改革的"辅助性原则",则契合了分享经济的基本规律并能够引导其健康有序发展。在"辅助性原则"的价值指引下,中央与地方的规制权限应当合理配置,既确保中央规制政策的统领地位与引导作用,又赋予地方具体规制措施的自主空间与创新能力,同时有效监督地方差异化规制措施的合法性。另外,在分享经济的规制关系中,应当在传统规制主体与规制对象之间重新分配规制责任。平台类分享经济的规制可适用"政府管平台,平台管供给方"的模式,直供类分享经济的规制应当以消除负外部性为核心任务。 

【文章页数】:12 页

【文章目录】:
一、繁荣背后的危机
    (一) 无序发展呼吁政府规制
    (二) 传统规制弊端显现
    (三) 规制改革众说纷纭
二、辅助性原则的引入
    (一) 辅助性原则的理论源流
    (二) 辅助性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空间
    (三) 辅助性原则作为分享经济规制原则的必要性
三、辅助性原则下的中央与地方规制权限划分
    (一) 强化中央规制政策的统领地位与引导作用
    (二) 确保地方具体规制措施的自主空间与创新能力
    (三) 监督地方差异化规制措施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四、辅助性原则下分享经济的规制关系重构
    (一) 平台类分享经济的规制责任分配
        1.“政府管平台”:由政府制定多层级化规则, 平台承担充分的信息披露义务
        2.“平台管供给方”:建立完善的声誉评价机制和信息反馈系统
    (二) 直供类分享经济的规制策略
五、余论:以新思维规制新业态


【参考文献】:
期刊论文
[1]共享经济视角下新型绿色交通的个体需求影响因素分析——以共享单车为例[J]. 相博,陈可可,田龙伟.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2]分享经济的创新与政府规制的应对[J]. 高秦伟.  法学家. 2017(04)
[3]“互联网+”的规制结构——以“网约车”规制为例[J]. 陈越峰.  法学家. 2017(01)
[4]超越平台责任:网络食品交易规制模式之反思[J]. 赵鹏.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7(01)
[5]共享经济下网络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网约车为研究对象[J]. 侯登华.  政法论坛. 2017(01)
[6]互联网分享经济对行政法规制的挑战与应对[J]. 张效羽.  环球法律评论. 2016(05)
[7]分享经济的合作监管[J]. 刘权.  财经法学. 2016(05)
[8]面向共享经济的创新友好型监管研究[J]. 陈元志.  管理世界. 2016(08)
[9]共享经济的法律规制问题——以互联网专车为例[J]. 彭岳.  行政法学研究. 2016(01)
[10]欧盟法的辅助性原则及其两面性[J]. 回颖.  中外法学. 2015(06)



本文编号:3734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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