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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峡两岸及内地与港澳警务合作机制问题的探讨

发布时间:2024-02-27 15:14
  在"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法律现状下,内地与港澳地区、大陆与台湾地区以现有协议为依据,通过相关机构,以各种形式开展警务合作。但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政治状态、司法体系及警察机制方面的不同,阻滞了警务合作的发展。我国内地(大陆)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虽与欧盟各成员国在政治关系上存在本质区别,但同样存在不同法系、众多法域等相似的法律问题,在警务合作方面有可资借鉴之处。我国海峡两岸及内地与港澳在今后的警务合作中,建议搁置争议,签订协议;求同存异,建立机构;因事制宜,个案协作;相互尊重,加强交流。

【文章页数】:6 页

【文章目录】:
一、海峡两岸及内地与港澳警务合作概况
    (一) 内地 (大陆)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法律现状
    (二) 海峡两岸及内地与港澳警务合作的内容
二、海峡两岸及内地与港澳的警务合作机制
    (一) 内地与港澳地区的警务合作机制
        1. 内地与港澳地区警务合作的法律依据
        2. 内地与港澳地区警务合作的主要机构
        3. 内地与港澳地区警务合作机制
    (二) 大陆与台湾地区警务合作
        1. 两岸开展警务合作的法律依据
        2. 两岸开展警务合作的主要机构
        3. 两岸开展警务合作的形式
三、制约海峡两岸及内地与港澳警务合作机制发展的因素分析
    (一) 政治状态不统一
    (二) 区域法律存在冲突
    (三) 警察体制存在差异
四、欧盟警务合作机制分析
    (一) 欧共体体制外的警务合作
    (二) 欧盟框架下的警务合作
        1. 以申根协定为基础的警务合作
        2. 以欧洲刑警组织为主导的警务合作
        3. 其他形式的警务合作
五、海峡两岸及内地与港澳警务合作机制的创新与发展
    (一) 搁置争议, 签订警务合作规范协议
    (二) 求同存异, 建立警务合作协调机构
    (三) 因事制宜, 强化个案协作警务模式
    (四) 相互尊重, 密切警务合作交流



本文编号:391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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