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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工作机构起草法案析论

发布时间:2024-05-30 01:12
  2015年《立法法》修订确立了"人大主导立法"的原则与制度,这必然要求加强人大工作机构起草法案的力度。从现有人大工作机构的设置来看,除人大事业编制机构以及党群机构以外,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人大常委会的一些工作机构也可以作为法案起草主体。但是人大工作机构所起草的法案也是有一定范围的,应该是"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案才由人大工作机构来起草或组织起草。实践中人大工作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法案面临一定的困境,譬如机构设置不完善、职责界定不明晰、立法能力差等。为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人大工作制度设计、完备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界定人大工作机构的职权、提高人大工作机构的立法能力等,以最终实现我国人大主导立法的目标。

【文章页数】:1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二、起草法案的人大工作机构的范围
三、人大工作机构所起草法案的范围
四、人大工作机构起草法案面临的困境
    (一) 人大工作机构建置不规范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缺少制度的统一规范
    (三) 缺少对人大工作机构职责的制度规范
    (四) 人大工作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明晰
        1. 法律委员会 (在省、设区的市多称为法制委员会) 与其他专门委员会之间的权限不清晰, 如法律或法制委员会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时如何分工
        2. 人大专门委员会与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职能交叉如何区分
    (五) 人大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
    (六) 人大工作机构人员欠缺立法素质
五、完善人大工作机构起草法案的建议与措施
    (一) 建置完善的人大工作机构
    (二) 强化对人大工作机构的制度规范
    (三) 明晰人大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及权限范围
    (四) 合理配置人大工作机构的人员结构
    (五) 加强人大工作机构立法能力建设
结语



本文编号:398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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