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视角下立法协商区域创新机制——以广州南沙自贸区金融立法为例
发布时间:2024-12-04 22:39
以广州市南沙自贸区金融立法的实证研究为基础,可知目前政府千篇一律的立法协商机制已经不能适应我国"一带一路"新背景下的特殊区域国际化发展需求,《立法法》与特区条例之间的灰色地带难以衔接,特区经济的创新立法趋于停滞并远远滞后于特区的实践发展。为了解决此种立法困境,未来立法协商必须实现公法上之"区域立法机制创新",结合交叉学科RIS区域创新体系理论精髓,实现我国特殊区域之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创新立法与智慧立法。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立法协商机制能否区域创新
二、广州南沙自由贸易区实证研究:立法协商的困境
(一) 自贸区金融立法敢于创新, 立法协商机制却趋于保守
(二) 自贸区立法协商群众参与率低, 缺乏行业、专家等参与的金融立法风险分类协商
(三) 自贸区立法协商仅重视立法前协商, 缺乏全程动态协商反馈机制
三、立法协商区域创新的理论基础:区域创新体系理论
四、如何结合RIS构建立法协商区域创新机制
(一) 增设区域创新立法分类专题风险协商研讨会长效机制
(二) 协商参与主体多元化, 应增加香港、澳门关联行业作为协商主体
(三) 民意征集应分为立法前准备、立法后评估全程动态阶段
(四) 应构建法律法规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的及时识别与协商机制
五、结语
本文编号:4014290
【文章页数】:7 页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立法协商机制能否区域创新
二、广州南沙自由贸易区实证研究:立法协商的困境
(一) 自贸区金融立法敢于创新, 立法协商机制却趋于保守
(二) 自贸区立法协商群众参与率低, 缺乏行业、专家等参与的金融立法风险分类协商
(三) 自贸区立法协商仅重视立法前协商, 缺乏全程动态协商反馈机制
三、立法协商区域创新的理论基础:区域创新体系理论
四、如何结合RIS构建立法协商区域创新机制
(一) 增设区域创新立法分类专题风险协商研讨会长效机制
(二) 协商参与主体多元化, 应增加香港、澳门关联行业作为协商主体
(三) 民意征集应分为立法前准备、立法后评估全程动态阶段
(四) 应构建法律法规暂时调整或者停止适用的及时识别与协商机制
五、结语
本文编号:4014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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