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事务设定的合法性要件
发布时间:2025-01-14 09:43
针对地方事务的初次分配(设定),长期由国务院等中央行政机关负责的实践传统不能取代有限制性规定的现行法律。按照这些合法性要件,在设定主体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经授权的国务院有权设定地方事务。同时,为适应综合治理的需求,1985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授权决定应及时增补其他领域。在规范形式上,只有宪法、法律与依行政法规程序制定的暂行规定或条例可以胜任;并且要以宪法为依据,以法律为主体,提高人大立法的比重,控制授权立法。在制修程序上,代表团得充分行使提案权,为地方事务的设定发声;"中央和地方协商办事"的治理原则须转化为法定程序,以便地方意见的收集。
【文章页数】:9 页
【文章目录】:
一、地方事务的设定主体
(一)设定主体的分散现状
(二)设定主体的法律界定
二、地方事务设定的规范形式
(一)规范形式的多样现状
(二)规范形式的制度导向
三、地方事务设定的制修程序
(一)制修程序的简易现状
(二)制修程序的事实构造
1.立法动议。
2.意见收集。
3.表决通过。
四、结语
本文编号:4026754
【文章页数】: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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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事务的设定主体
(一)设定主体的分散现状
(二)设定主体的法律界定
二、地方事务设定的规范形式
(一)规范形式的多样现状
(二)规范形式的制度导向
三、地方事务设定的制修程序
(一)制修程序的简易现状
(二)制修程序的事实构造
1.立法动议。
2.意见收集。
3.表决通过。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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