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17 06:24
本文关键词: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问题研究
【摘要】:地方立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立法主体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重要途径。一直以来,地方立法主体对地方立法的制定重视有佳,但对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出台后的实施情况疏于关注,对地方性法规、规章是否达到立法的预期、实施效果如何等的了解不够充分,在实践中的弊端有所凸显。放眼国外立法相关理论与实践,立法后评估已较为成熟。然而,对于立法后评估起步较为晚的我国,理论与实践方面显得单薄了些许。作为立法后评估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的地方立法后评估,同立法后评估一样,亦处于理论与实践相对不成熟阶段。虽然在实践中,许多地方开展了相应的地方立法后评估实践活动,但是学者们对地方立法后评估的理论研究仍处于对其上位概念:立法后评估相关理论的探讨之中。对具体的地方立法后评估相关理论研究的较少,针对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进行深入探讨的更是鲜有。由此可见,针对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的进一步研究有很大的必要性,加快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体系的构建步伐,更好地完善并服务于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是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确立的重要目标,地方立法也同样应当紧随当下法治步伐,加快地方性法规、规章的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地方立法的工作重心应该慢慢从重视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创设过渡到更加关注其制定后的修改、完善和废止,更好地协调新旧法规之间、以及与上位法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地方立法的评估已然到来。此时,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被赋予更为艰巨的使命,其将成为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必经阶段,同时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途径。然而,新修订的《立法法》针对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系统评估的相关制度仍处于空白状态,未来对于地方立法的规范化任重道远,因此构建健全的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迫在眉睫。关于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在规制其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加之学界也没有形成较为成熟且统一的理论体系的情形下,文章着重从探究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的视角入手,主要分为五部分对构建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导论部分,是从几个不同的角度阐释研究构建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的意义以及国内外目前对立法后评估标准的研究现状。第二部分是对地方法后评估标准概述。一是主要从地方立法后评估相关概念和内涵进行介绍;二是着重对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与相似概念进行辨析,避免其混淆;三是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出发,对构建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是对国外立法后评估标准的实证研究。国外部分选取了立法后评估制度较为成熟的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进行介绍,并从中得出对我国构建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的启示。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目前各地地方立法后评估不同的评估标准适用情况进行阐述,并提出其所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在理论总结与相关实践经验相结合的基础上,提出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确立应遵循的原则和评估标准的主要内容,为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体系提出建议。
【关键词】:地方立法 立法后评估 评估标准
【学位授予单位】:昆明理工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1
【目录】:
- 中文摘要5-7
- Abstract7-11
- 导论11-21
- (一) 研究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的意义11-13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13-19
- 1. 国外研究状13-14
- 2. 国内研究现状14-19
- (三) 论文的结构安排和研究方法19-21
- 1. 论文的结构安排19-20
- 2. 研究方法20-21
- 一、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概述21-30
- (一) 地方立法后评估的概念及内涵21-24
- 1. 地方立法后评估的概念21-23
- 2. 地方立法后评估的内涵23-24
- (二) 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与相似概念的辨析24-26
- 1. 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与地方立法评估标准24-25
- 2. 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与地方立法质量标准25
- 3. 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与地方立法后评估指标25-26
- (三) 确立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26-30
- 1. 确立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的必要性26-28
- 2. 确立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的可行性28-30
- 二、国外立法后评估的标准及对我国的启示30-35
- (一) 美国的立法后评估标准及对我国的启示30-31
- (二) 英国的立法后评估标准及对我国的启示31-32
- (三) 德国的立法后评估标准及对我国的启示32-33
- (四) 日本的立法后评估标准及对我国的启示33-35
- 三、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35-41
- (一) 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的现状35-38
- (二) 我国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存在问题38-41
- 1. 标准难以量化39
- 2. 标准缺乏稳定性39
- 3. 标准的内涵交叉39
- 4. 规范性标准中外延不统一39-40
- 5. 与社会发展契合度不够40
- 6. 较弱的地方特色性40-41
- 四、完善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的建议41-49
- (一) 确立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的原则41-43
- 1. 主观性与客观性相统一原则41
- 2. 稳定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41-42
- 3. 应然性与实然性相统一的原则42
- 4.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42
- 5. 特色性和可操作性相统一的原则42-43
- (二) 明确地方立法后评估标准的内容43-49
- 1. 地方立法后评估法理标准44-46
- 2. 地方立法后评估技术标准46-47
- 3. 地方立法后评估社会标准47-49
- 结语49-51
- 致谢51-53
- 参考文献53-57
- 附录: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57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3条
1 张骐;法律实施的概念、评价标准及影响因素分析[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01期
2 王称心;;立法后评估标准的概念、维度及影响因素分析[J];法学杂志;2012年11期
3 黄震;;环保地方立法后评估指标体系研究[J];环境保护;2011年13期
,本文编号:687539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anfalw/68753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