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变通权规定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7-08-19 16:34
本文关键词:关于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变通权规定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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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专门决定以及2000年通过的《立法法》赋予了经济特区以授权立法变通权,但这一立法变通权的授予缺乏宪法上的依据。公然允许地方性立法变通突破上位阶法律、行政法规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制的统一、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安定,也有悖于平等原则,而且《立法法》对经济特区立法变通权也缺乏必要的监督限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扩大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全面深入,这一既不正当合理、又有违宪法的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变通权更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建议在《立法法》修订时予以废除,同时还应对经济特区授权立法进行全面的评估以决定其存废或修改完善。
【作者单位】: 苏州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经济特区授权立法 立法变通权 合宪性 《立法法》修订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西方利益集团立法游说行为研究”(10CFX004)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立法游说问题研究”(09YJC820080)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09SJB820002)
【分类号】:D921
【正文快照】: 一、经济特区授权立法变通权的含义及其来源在《现代汉语词典》中,“变通”被解释为“依据不同情况,作非原则性的变动”[1]。因此,立法变通权的字面意思可以理解为享有立法变通权的主体有权依据具体情况,对法律、法规等上位阶法作非原则性的变动和突破。中国目前存在的立法变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宋方青;拓展立法空间:经济特区授权立法若干关系思考[J];当代法学;2004年06期
2 陈俊;经济特区双重立法权论要[J];法学;2001年09期
【共引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林彦;;执法检查:立法程序外完善法律的制度途径[J];北大法律评论;2010年02期
2 湛中乐;谢珂s,
本文编号:701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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