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个人的法律控制研究
发布时间:2017-08-20 15:18
本文关键词:危险个人的法律控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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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危险个人大量出现于欧洲。为应对危险个人,保卫社会安全,注重对危险个人的矫治与教育,注重事前预防的保安处分制度应运而生。我国近年来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实施重复违法犯罪的危险个人大量存在。虽然公安机关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以遏制违法犯罪的增长,但收效甚微。本文认为,应借鉴流行于全球、对预防犯罪卓有成效的保安处分制度,完善我国的危险个人法律控制制度。 危险个人是法律控制研究的核心,而我国的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并没有危险个人的概念。因此,本文第一章从考察危险个人概念产生开始,对危险个人概念产生的社会基础、政治基础、思想基础和科学基础展开分析,挖掘其产生的历史根源。在此基础上,对基于我国法治语境下的危险个人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危险个人是指基于环境或个体因素的作用形成了犯罪人格,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存在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可能性的个体。 人身危险性是对危险个人适用法律控制措施的前提和基础。本文第二章考察了人身危险性理论的历史源流,试图在厘清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关系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可行性、评估体系及评估因素等内容,并认为人身危险性评估应注重行为人个人因素和行为表现两方面,以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及准确性。 危险个人的法律控制在价值取向上应侧重于自由还是秩序?对危险个人适用法律控制应遵循什么原则?这些问题是关系到这项制度构建的根本性问题。第三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回答了危险个人法律控制的基本价值目标问题,分别阐述了危险个人法律控制的核心价值目标是自由,基础价值目标是秩序,总体价值目标是自由与秩序的和谐统一;第二节具体论述了危险个人法律控制应遵循的四项原则:处分法定原则、比例原则、矫治为主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危险个人的法律控制适用哪些人?立法应规定哪些控制危险个人的法律措施?法律控制措施的期限规定多长才合适?本文第四章通过对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制度在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期限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提出完善危险个人法律控制措施的实体法建议:适用对象上主要包括累犯和惯犯、屡教不改的违法者、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等;适用条件上应具备主观上的人身危险性,客观上的违法行为;适用期限以3个月至2年为宜。 危险个人法律控制措施的程序问题是现代法治国家关注的重点。本文第五章对危险个人法律控制措施的适用程序、危险个人法律控制措施的执行以及对危险个人适用法律控制措施的监督机制进行了论述,认为,对危险个人适用法律控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提请,由人民法院审理和决定;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实施权力监督,特别是人民检察院监督,以及社会监督。
【关键词】:危险个人 法律控制 人身危险性 教育矫治 保安处分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3
【分类号】:D921
【目录】:
- 中文摘要4-6
- Abstract6-12
- 引言12-18
- 一、 选题的动机与意义12-13
- 二、 研究现状13-15
- 三、 研究方法15-16
- (一)比较研究方法15
- (二)历史考察方法15
- (三)价值分析方法15-16
- (四)文本分析方法16
- 四、 研究思路16-18
- 第一章 危险个人概述18-38
- 第一节 危险个人概念的产生溯源18-25
- 一、 危险个人概念产生的社会基础:社会变革18-19
- 二、 危险个人概念产生的政治基础:规训权力19-21
- 三、 危险个人概念产生的思想基础:实证主义21-23
- 四、 危险个人概念产生的科学基础:进化论和精神病学23-25
- 第二节 危险个人的概念界定25-33
- 一、 危险个人之危险的含义26-27
- 二、 危险个人的概念建构27-31
- 三、 危险个人与相关概念的厘清31-33
- 第三节 危险个人的分类33-38
- 一、 国外对危险个人的分类33-35
- 二、 我国对危险个人的分类35-38
- 第二章 危险个人的人身危险性38-59
- 第一节 人身危险性的历史源流38-42
- 一、 犯罪人论:奠定人身危险性理论的基石38-39
- 二、 社会责任论:促进人身危险性理论进一步发展39-41
- 三、 社会防卫论:使人身危险性成为刑罚依据41-42
- 第二节 人身危险性的概念辨析42-47
- 一、 人身危险性的概念界定42-44
- 二、 人身危险性与相关概念辨析44-47
- 第三节 人身危险性的评估47-59
- 一、 人身危险性评估的可行性分析48-51
- 二、 人身危险性评估体系51-54
- 三、 人身危险性的评估因素54-59
- 第三章 危险个人法律控制的价值目标及原则59-86
- 第一节 危险个人法律控制的基本价值目标59-65
- 一、 危险个人法律控制的核心价值目标:自由59-62
- 二、 危险个人法律控制的基础价值目标:秩序62-63
- 三、 危险个人法律控制的总体价值目标:自由与秩序的和谐统一63-65
- 第二节 危险个人法律控制的基本原则65-86
- 一、 处分法定原则65-69
- 二、 比例原则69-75
- 三、 矫治为主原则75-79
- 四、 正当程序原则79-86
- 第四章 危险个人法律控制的实体法重构86-100
- 第一节 危险个人法律控制的适用对象86-91
- 一、 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86-89
- 二、 危险个人法律控制的适用对象89-91
- 第二节 危险个人法律控制的适用条件91-96
- 一、 现行危险个人法律控制措施的适用条件92-94
- 二、 危险个人法律控制措施适用条件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94-96
- 第三节 危险个人法律控制的适用期限96-100
- 一、 现行危险个人法律控制的适用期限96-97
- 二、 现行危险个人法律控制适用期限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97-100
- 第五章 危险个人法律控制的程序法重构100-116
- 第一节 危险个人法律控制的适用程序100-106
- 一、 改革现行危险个人法律控制的适用程序之探讨100-103
- 二、 危险个人法律控制适用程序的主要内容103-106
- 第二节 危险个人法律控制的执行106-110
- 一、 危险个人法律控制的执行机构107-108
- 二、 危险个人法律控制的执行场所108-109
- 三、 危险个人法律控制的执行方式109-110
- 第三节 对危险个人适用法律控制的监督机制110-116
- 一、 权力监督111-114
- 二、 社会监督114-116
- 结论116-118
- 参考文献118-125
-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发表的论文125-126
- 后记126-128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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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707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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