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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跨域合作的合宪性证成及其限度

发布时间:2017-09-18 16:15

  本文关键词:地方政府跨域合作的合宪性证成及其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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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地方政府跨域合作是应对公共事务和政府权力外溢的主要手段。作为一种新兴的政府权力模式主张,它的制度演绎首先要解决合法性问题,同时要注意防范其可能威胁宪政框架稳定的潜在风险,因而有必要确定其合宪性维度。地方政府跨域合作的合宪性基础源于公法思想从规范主义到功能主义的发展,具体的技术手段包括宪法解释、宪法修改等。地方政府跨域合作的宪法防卫机制应当以"合法性原则"、"均衡性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为中心。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
【关键词】地方政府跨域合作 规范主义 功能主义 宪法防卫
【基金】:教育部一般项目“跨域治理视角下地方政府合作的合宪性补正及制度化模式研究”(16YJC820044) 司法部2015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中青年课题“地方政府跨域合作的法治化治理”(15SFB3008)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武汉大学自主科研项目“区域法制基础理论研究”
【分类号】:D625;D921
【正文快照】: 一、地方政府跨域合作的兴起及其合宪性问题近些年,地方政府之间的跨域合作逐渐成为国家治理的典型特征,并有继续加强和深入发展的趋势。这一现象发生的原因是多层面的。一方面,伴随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的高速发展与变迁,地方政府所面临的治理问题日趋复杂,原本在单一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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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876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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