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解我国发票类的罪名体系
发布时间:2017-10-09 11:44
本文关键词:新解我国发票类的罪名体系
【摘要】:在我国实行"以票管税"的传统税收管理体制的背景下,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我国刑法从1995年起设置了发票类罪名体系。仅在表象上看,该体系中的罪名繁琐凌乱,但从学理的视角深入解析,可以发现潜在的规律特点。立法者是以重点保护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线,在称谓为动宾词组的发票类犯罪之罪名结构中,对5种危害行为形态与3种行为对象之间进行多重的组合搭配,从而形成包括10个罪名的罪名体系,并且对5个罪名在罪状结构上采取选择性罪名的形式,从而使得刑法保护范围得以大幅度的拓宽。
【作者单位】: 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 罪名体系 虚开
【分类号】:D924.3;D922.287
【正文快照】: 一、刑事立法变迁所谓“发票”,依据我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施行,2010年修订)第3条的规定,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作为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发票对加强税源监控和保障税收收入,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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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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