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7-10-14 00:16
本文关键词:论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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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种罪名的时候,应该明确认识到这两种罪名是具体危险犯,要避免将抽象危险作为判断成立这两种罪名的理由。同时还要对这两罪名中的构成要件进行认真的分析,正确适用如不特定的、多数人等要件,防止不当地适用罪名。此外,还要纠正错误的罪名的作用,纠正司法工作人员主动选择并适用这两种罪名而表现出来的违法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刑法的正确适用与保障国民自由和人权。
【作者单位】: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适用 限制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近年来,随着多样的犯罪形式的出现,对从事实务工作识和分析。如上所述,只有犯罪行为人的行为给公共安全的司法工作人员,主要是法官和检察官来说,业务水平的提造成了确定的、已经在眼前的危险时,才能适用这两个罪进升是一件迫在眉睫的工作。在刑事法领域不仅要求对刑法行定罪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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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27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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