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自陷危险的归责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16 10:36
本文关键词:被害人自陷危险的归责问题研究
更多相关文章: 被害人自陷危险 自我答责 基于合意的他者的危险化 自己危险化的参与
【摘要】:在被害人自陷危险的场合,一般是通过三种途径对被告人(行为人)排除归责:被害人承诺、被告人罪责的否定和被害人的自我答责。自我答责的原理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通说。但是,除了被害人必须具有完全的答责能力之外,还要同时考虑被告人的违法性。自我答责的原理不能成为绝对排除被告人违法性的依据。论证需要从两个方面展开:其一为不考虑其他人的违法性,完全由被害人自我答责的领域;其二为需要考虑他人的违法性,被告人与被害人共担危险(危险竞合)的情形。后一种情形又可分为基于合意的他者的危险化和自己危险化的参与两部分内容。并结合具体案例得出结论。
【作者单位】: 太原学院中文系;
【关键词】: 被害人自陷危险 自我答责 基于合意的他者的危险化 自己危险化的参与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1这里讨论的归责并不是刑事责任的归属,而是所谓的客观归责,即对出现的损害结果应当作为行为人的作品(Werk)归属于行为人,还是由被害人实行“自我答责”的原理,这才是本文讨论的核心问题所在。关于被害人“自我答责”的有关介绍,详见冯军:“刑法中的自我答责”,载《中国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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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42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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