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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后再处理行为对受贿罪的影响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17 19:23

  本文关键词:收受财物后再处理行为对受贿罪的影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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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受贿罪是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之一,其犯罪实质是权钱交易,即职务犯罪行为人以权力为对价换取他人财物,严重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难点。在司法认定上,对于收受财物后再处理行为是否影响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我国刑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界对此有着不同处理,理论界亦存在广泛的争议。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九条中明确收受财物后退还上交型再处理行为的认定与处罚。但对于该条应当如何理解,又引发了更大的争议,进一步造成司法界与理论界的混乱,损害了司法权威。本文将从犯罪构成的角度,立足于“追其原心”的观点,对再处理行为及其对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影响做系统的阐释。本文共分为前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是再处理行为的基本理论,包括对再处理行为基本概念、分类进行阐述,并引出再处理行为面临着法律法规的缺失、司法实践的困惑以及刑法理论上的分歧等问题。第二章主要是对再处理行为的理解与适用,是文章的主体。该章先是从对《意见》第九条进行分析,厘清《意见》第九条的出台依据以及第一款与第二款规定之间的关系,阐释出司法解释的内在逻辑在于对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之后对受贿罪主观罪过进行分析,指出受贿罪的主观罪过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不能是过失或间接故意,受贿故意不仅产生于收到财物之前、之中,也可产生于收到财物之后。进而,阐述再处理行为对受贿罪定罪量刑的影响。笔者以分析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受贿故意、主观恶性大小为立足点,对再处理行为影响受贿罪定罪与否的原因、影响定罪的条件、对受贿罪犯罪形态的影响以及影响量刑的主要依据与因素进行详细分析。第三章主要是对退交型再处理行为的认定与分析。该章重点对“及时”、“为掩饰犯罪”等影响定罪量刑的主要概念进行详细分析,包括如何理解“及时”,是否应当对“及时”明确一个时间界限,以及“为掩饰犯罪”含义,和“与其相关联的人、事被查处”的关系等问题都进行了详细阐述。之后,该章又对退交的形式进行分析,主要包括退交给谁,退交是否应当公开以及退交财物的要求等内容。第四章主要是对贿款公用型再处理行为的认定与分析。该章重点是对与退交型再处理行为所不同的三个主要概念“公开”、“公务”、“公益”进行详细分析,其内容主要包括对贿款公用型再处理行为为何要“公开”,如何“公开”以及何为“公务”、“公益”,如何判断贿款“用于公务”和“用于公益”等等。综上,笔者认为,解决再处理问题的关键在于“追其原心”,即从行为人收受财物行为以及再处理行为中体察出行为人主观态度,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受贿故意以及主观恶性的大小,从而影响受贿罪的定罪与量刑。文章所有的分析及判断均建立在“追其原心”的观点之上。“追其原心”也是笔者分析再处理行为、厘清再处理行为对受贿罪产生影响的关键所在。
【关键词】:受贿罪 再处理 退回 上交 贿款公用
【学位授予单位】:兰州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92
【目录】:
  • 中文摘要3-5
  • Abstract5-9
  • 第一章 再处理行为基本理论9-16
  • 1.1 再处理行为的内涵9-11
  • 1.1.1 再处理行为的概念9-10
  • 1.1.2 再处理行为的分类10-11
  • 1.2 再处理问题的缘起11-16
  • 1.2.1 司法实践的困惑11-13
  • 1.2.2 刑法理论的分歧13-16
  • 第二章 对再处理行为的理解与适用16-25
  • 2.1 对《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的认识16-18
  • 2.1.1 出台依据16
  • 2.1.2 第一款与第二款的关系16-18
  • 2.2 受贿罪主观罪过18-20
  • 2.2.1 受贿罪是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18-19
  • 2.2.2 受贿罪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19-20
  • 2.2.3 受贿故意可生于事前、事中,亦可生于事后20
  • 2.3 对再处理行为的具体法律适用20-25
  • 2.3.1 对定罪与否的影响20-22
  • 2.3.2 对量刑轻重的影响22-25
  • 第三章 退交行为的认定与分析25-32
  • 3.1 对“及时”的认定25-28
  • 3.1.1 “及时”的含义25-26
  • 3.1.2 对“及时与否”的判断26-28
  • 3.2 对“为掩饰犯罪”的认定28-29
  • 3.2.1 “为掩饰犯罪”的含义28
  • 3.2.2 “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的范围28-29
  • 3.3 对退交形式的认定29-32
  • 3.3.1 对退交对象的形式要求29-30
  • 3.3.2 对退交行为的公开性要求30-31
  • 3.3.3 对退交财物的形式要求31-32
  • 第四章 贿款公用行为的认定32-39
  • 4.1 对“公开”的认定32-34
  • 4.1.1 “公开”的缘由32-33
  • 4.1.2 “公开”的形式要求33-34
  • 4.2 对“公务”的认定34-36
  • 4.2.1 “公务”的含义34
  • 4.2.2 对“用于公务”的判断34-36
  • 4.3 对“公益”的认定36-39
  • 4.3.1 “公益”的含义36-37
  • 4.3.2 对“用于公益”的判断37-39
  • 结语39-40
  • 参考文献40-42
  • 致谢4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4条

1 李建国;贪污受贿赃款去向定性及证明责任之探讨[J];法学;2000年09期

2 吕洁;;论贿款公用的定罪量刑问题——对上海《商业贿赂犯罪法律适用研讨会纪要》的质疑[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年04期

3 何显兵;;论收受财物后退还或者上交的认定[J];河北法学;2012年03期

4 陈伟;汪洁;;受贿罪相关问题探析——以受贿罪的交易性本质为视角[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06期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杨晓昌 王磊;[N];人民法院报;2006年



本文编号:1050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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