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致重大伤亡行为的刑法评价
发布时间:2017-10-23 21:16
本文关键词:醉驾致重大伤亡行为的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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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几年,人们的生活质量明显提升,拥有机动车也不再是一件难事,相应的越来越多的交通肇事案件也充斥着各大新闻报道、主流媒体。这类事件引起许多人的关注与讨论,因为它与人们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紧密相连。尤其是我国餐桌上普遍存在着饮酒传统,这也导致酒后驾车行为与日俱增。人们喝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成为了新一轮引起交通肇事案件的最为重要的导火索,尤其是醉酒后开车的这类行为更是引发了格外多的恶性交通事故。此类事故的发生通常会造成相关人员的重大伤亡,而如何对这类行为进行准确的刑法评价成为有关人员争论不休的问题。交通肇事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复杂性与互通性,因为二者所侵害的同类客体一模一样,尤其在肇事者处于醉酒的情况之下,对相似案件进行定罪时的界限就更为模糊。因此,我们需要对相关问题予以分析说明,进而对醉酒驾驶者致相关人员重大伤亡的行为给予准确的刑法评价,以保障案件得以准确、公正的处理。这篇论文将用四个相关的案件为切入点,通过对两项罪名最根本的不同点进行分析,进而把握在人员醉酒情况下的何种行为方式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以及肇事时的主观心理态度,确保对类似行为进行正确地认定。我将通过三个部分对之予以论述:第一部分,包括四个经典醉驾案例的简要案情介绍及对争议焦点的总结,提出相关问题,为本文的主体写作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也是这篇文章的核心部分,将对第一部分提出的争议问题运用法律的视角和思维进行分析思考并得出个人见解,进而对类似行为的定性予以判断。首先,对“其他危险方法”进行辨析包括目前立法的不足、如何确定醉驾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规定的相当危险性;其次,对醉酒行为人的主观心态进行分析把握,主要区分“间接故意”以及“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行为人行为时心态的确定;再次,基于目前现有的学术观点分析二罪名之间是否存在因行为及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转化的问题;最后,对于二罪的基准、法定、酌定等具体量刑情节进行把握使相关案件的量刑达到规范化。第三部分,将对第一部分的争议案件的罪刑进行评析,以期达到本篇论文的主旨。
【关键词】:交通肇事罪 主观心态 危险的相当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目录】:
- 中文摘要5-6
- Abstract6-9
- 序言9-11
- 一、基本案情回顾及引发的争议问题11-16
- (一)基本案情回顾11-12
- 1.广西何某交通肇事案11
- 2.沈阳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1
- 3.成都孙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1-12
- 4.北京陈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2
- (二)引发的争议问题12-16
- 1.“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问题12-13
- 2.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认定问题13-15
- 3.醉驾状态下肇事相关罪名的转化问题15
- 4.此类案件量刑的考量因素问题15-16
- 二、案件争议问题之法理分析16-23
- (一)“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16-18
- 1.解释“其他危险方法”的基本立场16
- 2.醉驾行为之成立“其他危险方法”的具体认定16-18
- (二)行为人主观心态的把握18-21
- 1. 界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理论学说19-20
- 2.醉驾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具体认定20-21
- (三)醉驾肇事后相关罪名是否存在转化21-22
- (四)行为人醉驾致害行为的量刑分析22-23
- 1.基准量刑情节22
- 2.法定量刑情节22
- 3.酌定量刑情节22-23
- 三、相关案件处理意见评析23-27
- (一)何某交通肇事案处理意见评析23-24
- (二)宋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处理意见评析24-25
- (三)孙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处理意见评析25-26
- (四)陈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处理意见评析26-27
- 结语27-28
- 参考文献28-30
- 致谢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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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崔文馨;醉驾致重大伤亡行为的刑法评价[D];辽宁大学;2015年
,本文编号:1085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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