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定位
发布时间:2017-10-25 00:12
本文关键词:论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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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受贿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典型的以权谋私类职务犯罪,在我国也是备受关注的一种犯罪,历来都是刑法惩治的重点。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收受型受贿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虽然立法已对“谋利”要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但理论界及实务界对于“谋利”要件的定位却存在很多不同的意见,先后形成了诸多观点学说,彼此争论不休。在司法实务中,因地区和执法者对于要件的不同理解,造成司法操作中差异很大,常常陷入“选择性司法”的误区,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因贿赂犯罪手段更趋于隐蔽,迫使职务犯罪检察官难以获取到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利的足够证据,常常陷入侦查僵局,被迫放纵犯罪;也因要件存在的内在要求,使现实中“感情投资”类贿赂行为愈演愈烈,公众对官员受贿后为请托人谋取正当利益的情形认知度越来越低等,都严重制约了我国建立廉政政府的推进进程。正是由于上述种种理论实践上的问题,如何对“谋利”要件进行合理的定位,解决和弱化其带来的理论及实践难题,凸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提出对要件保留的质疑,认为无论是侦查方式的完善,还是对于要件的学理解读,都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从问题产生的根源入手,重新审视受贿罪的刑事立法,取消受贿罪中的“谋利”要件才是解决问题的必然出路。在论文体系结构上,正文共分为引言、结论和以下几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将分析阐述要件的内涵及建国后的立法演变过程;第二部分将论述评价理论中对于要件定位的不同学说,提出“保留论”各学说中的种种缺陷,从而提出本文“取消论”的论点;第三部分将从要件存在产生的诸如“感情投资”类贿赂的泛滥、刑事证明难度困难等现实问题入手,论证取消要件的必要性;第四部分将从受贿罪本质、古今中外立法等方面提出论点可行性,支撑论证结论;第五部分将以取消要件角度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认为受贿罪的成立不应受到“谋利”要件的限制,而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作为量刑情节参考,同时指出取消要件后实践中应注意区分的问题。
【关键词】:受贿罪 为他人谋取利益 取消论 感情投资 正当履职
【学位授予单位】:吉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92
【目录】:
- 摘要4-5
- Abstract5-9
- 引言9-11
- 一、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概述11-16
- (一)现行刑法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规定11
-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含义解析11-13
-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立法沿革13-16
-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定位纷争16-22
- (一)保留说16-21
- (二)取消说21-22
- 三、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必要性22-30
- (一)打击日益泛滥的“感情投资”类贿赂行为的需要22-25
- (二)避免正当履职成为犯罪构成的需要25-26
- (三)解决理解和执行法律差异的需要26-27
- (四)提升刑事司法资源合理利用的需要27-28
- (五)响应国家严厉惩治贿赂行为刑事政策的需要28-30
- 四、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可行性30-39
- (一)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符合受贿罪的本质要求30-34
- (二)我国古代立法中没有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34-36
- (三)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中没有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36-37
- (四)《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没有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37-39
- 五、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后应注意的问题39-43
- (一)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设置为量刑情节39
- (二)严格把握贿赂行为与馈赠行为的区分39-41
- (三)严格把握受贿罪与诈骗罪的区分41-43
- 结论43-44
- 参考文献44-47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47-48
- 致谢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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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多;论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定位[D];吉林大学;2016年
,本文编号:109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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