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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居间介绍行为的定位研究

发布时间:2017-10-26 00:26

  本文关键词:刑法中居间介绍行为的定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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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居间介绍行为通常表现在民法中,是指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但当所提供的信息涉及违法信息甚至犯罪信息时,刑法对此类居间介绍行为就要进行干涉,于是形成了一类特殊的犯罪,称之为居间介绍型犯罪。目前,我国的刑法对该类犯罪行为进行了两种划分,第一种是将居间介绍行为划分为独立成罪,如“介绍贿赂罪”;二是将居间介绍行为作为他罪的共犯处理,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如此截然不同的处理方式使居间介绍型犯罪成为了刑法上的边缘地带,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许多问题,有的将之认定为独立的罪,有的认定为共犯,有的甚至不对其进行处罚。因此笔者认为,刑法中的居间介绍行为需要一个准确的定位,这个定位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混乱。本文第一部分从刑法中的居间介绍行为现状说起,先辨明了居间介绍行为的基本概念,并分析了该行为的特征,再列明了我国现行刑法对居间介绍行为的规定,最后针对我国学界当前对居间介绍行为的不同定位进行阐述和分析,得出笔者的主张,即认为刑法中的居间介绍行为应当定位成共犯。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论证笔者在第一部分得出结论的合理性,从立法初衷、共犯理论、司法实践三个方面,结合国外立法来探讨刑法中居间介绍行为是否应当定位成共犯,详细阐述了笔者认为共犯定位合理的理由,即将居间介绍行为定位成共犯是遵循当前的立法趋势的,是在正确理解共犯理论的情况下对其的充分运用,也是适应司法实践,有效消除司法实践尴尬局面的最佳选择。本文第三部分在共犯定位的基础上分析一些新定位下产生的相关问题,如罪名选择问题,取消了个罪之后介绍贿赂行为和介绍卖淫行为该何去何从?罪与非罪问题,居间介绍行为定位成共犯之后是否所有的此类行为都要入罪?笔者认为,对介绍卖淫行为应当非犯罪化处理,严重的行为可以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论处;对介绍贿赂行为应当根据情况认定为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构成想象竞合犯时择一重罪论处。此外,还探讨了居间介绍行为既遂未遂的判定,网络中的居间介绍行为如何认定等等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展开论述,主要是为了完善在实践运用方面本文所支持的理论中存在的缺陷。总的来说,本文从上述三个部分充分论证了刑法中居间介绍行为的定位,认为它应当属于共犯理论范畴内,而非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行为。刑法中所单独规定的介绍贿赂罪,在实质上与贿赂罪的共犯没有区别,而介绍卖淫行为通常都表现出较小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对于刑法中的此类行为,应采用共犯理论进行解决,而不是将之独立出来单设一个罪名来规制。取消个罪,以共犯论处不仅是完善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需要,还是顺应世界刑事法律发展的需要,更是解决司法实践难题的需要。
【关键词】:居间介绍 共犯 帮助犯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
【目录】:
  • 摘要2-4
  • Abstract4-9
  • 导论9-15
  • 一、问题的提出9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9-10
  • 三、文献综述10-13
  • 四、主要研究方法13
  • 五、论文结构13-14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14-15
  • 第一章 刑法中居间介绍行为的传统定位15-24
  • 第一节 居间介绍行为的概述15-17
  • 一、居间介绍行为的概念15-16
  • 二、居间介绍行为的特征16-17
  • 第二节 居间介绍行为的立法现状17-19
  • 第三节 居间介绍行为的定位分歧19-24
  • 一、独立成罪说19-20
  • 二、共同犯罪说20-21
  • 三、无罪说21
  • 四、对各观点的评析21-24
  • 第二章 刑法中居间介绍行为的合理定位24-37
  • 第一节 从立法初衷的角度定位24-26
  • 第二节 从共犯理论的角度定位26-31
  • 一、共犯的内涵26-28
  • 二、居间介绍行为符合共犯理论28-29
  • 三、居间介绍行为是共犯中的帮助犯29-31
  • 第三节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定位31-33
  • 第四节 从国外刑事立法看居间介绍行为定位33-35
  • 第五节 结论:取消个罪,以共犯处理35-37
  • 第三章 刑法中居间介绍行为共犯定位的具体实践37-44
  • 第一节 共犯中的罪名选择问题37-39
  • 一、介绍卖淫行为要如何规制37-38
  • 二、介绍贿赂行为如何选择罪名38-39
  • 第二节 共犯中的罪与非罪问题39-40
  • 第三节 其他相关问题40-44
  • 一、既遂与未遂问题40-42
  • 二、网络中的居间介绍行为认定42-44
  • 结语44-45
  • 参考文献45-49
  • 后记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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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史卫忠;;论我国刑法中行为犯的概念[J];法学家;2000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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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明楷;论短缩的二行为犯[J];中国法学;2004年03期

4 任海涛;;单一行为犯之承继共同正犯研究[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年0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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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刘晓莉;计拓;;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为行为犯的刑法经济评析[J];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年06期

8 刘红艳;;论短缩二行为犯及其共犯形态[J];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04期

9 刘红艳;;短缩二行为犯犯罪形态研究[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06期

10 ;女邻居的行为犯不犯法?[J];农村天地;1994年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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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生 李怀胜;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也应改为行为犯[N];检察日报;2011年

2 上海市检察院 包健;如何认定渎职罪中行为犯未遂[N];检察日报;2007年

3 韩城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 刘朝阳;从方法行为犯如何定罪引发的探讨[N];西部法制报;2010年

4 尚召生 谈 强;抗拒检查逃跑劫车的行为如何定罪?[N];人民法院报;2002年

5 本报记者  孙铭;“行为犯”模式核定骗贷罪[N];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

6 戴娟;对介绍卖淫罪的几点思考[N];江苏法制报;2005年

7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赵秉志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肖中华;如何确定隔地犯的行为和结果[N];人民法院报;2003年

8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覃剑峰邋山东政法学院讲师 安军;认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应注意的两个问题[N];人民法院报;2008年

9 彭阳春;他的行为不应构成诽谤错误[N];中国纪检监察报;2002年

10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孙颖菲;运输毒品罪形态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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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霜;刑法中的行为概念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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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石建军;盗窃罪新增行为类型研究[D];河北大学;2015年

2 张雅梅;论盗窃罪中扒窃行为的认定[D];山东大学;2015年

3 郑玮;刑法中居间介绍行为的定位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

4 姚顺坡;复合行为犯研究[D];厦门大学;2008年

5 韩士队;行为犯若干问题探析[D];中国政法大学;2009年

6 魏修臣;行为犯的概念及其未完成形态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09年

7 刘红艳;论短缩的二行为犯[D];湘潭大学;2009年

8 陈睿;试论连续行为犯[D];吉林大学;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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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09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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