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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数额认定若干问题思考

发布时间:2017-10-26 21:31

  本文关键词:犯罪数额认定若干问题思考


  更多相关文章: 犯罪数额 因公支出 连续犯罪 以罚代刑 排除合理怀疑


【摘要】:犯罪过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公支出"的部分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对连续重复犯罪,如果行为人主观恶性明显,即使其每次实施的行为均未达到追诉起点,但多次行为在整体上反映出其社会危害性较大的,应当定罪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无论是否经过行政处罚,都可以进行刑事追诉,违法行为达不到刑事追诉标准,则要满足特定条件才能追诉。量刑证据存疑的,也应贯彻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
【作者单位】: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犯罪数额 因公支出 连续犯罪 以罚代刑 排除合理怀疑
【分类号】:D924
【正文快照】: 在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罪名于单位开支,对于无法核实的部分,则无法认定其非法中,约半数对犯罪数额有具体要求,犯罪数额不仅决定占有的主观意图,应予扣除。对此,笔者并不认同,原因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还对行为人应该受到什如下:么样的刑事处罚起着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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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0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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