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刑法典去数字化现象
发布时间:2017-10-30 05:34
本文关键词:刍议刑法典去数字化现象
【摘要】:数字充斥在刑法条文中,尤为凸显其工具特性。刑法典数字化以其明确性方便了司法实践。但刑法典过分数字化亦必物极必反,法律的稳定性与个罪正义所要求的模糊性与罪刑法定原则内涵中明确性之间产生紧张情绪。刑法需及时回应,应以人类理性作为根基部分去数字化,在下位操作指南中使数字化回归。
【作者单位】: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去数字化 明确性 回应
【分类号】:D914
【正文快照】: 一、刑法典数字化概论(一)刑法典数字化现象刑法对数字的热爱已到狂热,无以复加。回而往视,没有条文不映射着数字的身影。刑法的数字化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数字体现在条文编纂上,例如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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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士友;;法律规则的模糊性探源[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09年09期
,本文编号:1116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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