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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责任论:一种形式主义的人格定罪模式

发布时间:2017-10-31 12:06

  本文关键词:人格责任论:一种形式主义的人格定罪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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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格责任论将责任的基础归咎于行为者的人格,又认为行为人实施了体现主体人格的个别行为时就存在责任。这种人格定罪模式对于解释违法性意识可能性、忘却犯及期待可能性等刑法问题具有理论价值。人格责任论既将人格引入定罪,又格守罪刑法定原则,避免侵害个人自由;但存在对人格与行为的关系认识不全面,没有真正将人格引入定罪之中,立足点仍然是报应而不是预防。
【作者单位】: 南昌大学法学院;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关键词】人格责任 形式主义 定罪模式
【基金】: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定罪中的人格问题研究”(13FX05)
【分类号】:D914
【正文快照】: 一前言刑法学说史上,新派学者淡化犯罪行为的作用,而关注犯罪人,犯罪人因素在刑法学中日益受到重视。在刑罚观上,刑罚本身应具有预防犯罪之目的,渐成学界共识,累犯、缓刑等刑罚制度陆续为世界各国刑法所接受。由于刑罚观和犯罪观是相对应的,“对什么是刑罚的看法不同,理所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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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2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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