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员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罪名认定
发布时间:2017-11-02 02:11
本文关键词:吸毒人员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罪名认定
更多相关文章: 人员运输 定罪处罚 会议纪要 不作为犯罪 未必如此 罪刑相适应 司法实践 制造毒品罪 主观故意 座谈会纪要
【摘要】:正针对吸毒人员在携带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被查获的罪名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基本一致认为: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被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超过数量较大,则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并且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前述理解看似与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作出的《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武汉会议纪要》完全吻合,但实际未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为指导毒品案件的审理,先后作出了
【作者单位】: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人员运输;定罪处罚;会议纪要;不作为犯罪;未必如此;罪刑相适应;司法实践;制造毒品罪;主观故意;座谈会纪要;
【分类号】:D924.3;D926
【正文快照】: 针对吸毒人员在携带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被查获的罪名认定,在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基本一致认为:吸毒人员在运输毒品的过程中被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超过数量较大,则不作为犯罪处理。如果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并且不能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前述理解看似与最高,
本文编号:1129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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