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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

发布时间:2017-11-04 08:43

  本文关键词: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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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妨害公务罪属于较为常见的犯罪类型,近些年来,妨害公务的案件逐渐增加,对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产生严重影响。我国《刑法》第277条对妨害公务罪的规定过于简单、抽象,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具有复杂多样性,故司法实务部门对于妨害公务罪的理解存在较大争议,此类案件大量处于罪与非罪的临界点,影响了该类案件裁判标准的严肃性和统一性,为尽量避免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笔者对本罪进行研究,希望对实践有所帮助。本文共分四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妨害公务罪“依法从事公务”的理解,主要包括什么是公务,“法”的范围、公务活动的合法性判断及公务活动之“时”界定,笔者认为公务既是关于国家和集体的事物,也是国家公务和社会公务的总称;“法”不仅包括规范性文件,也包括非规范性文件;公务活动的合法性是实质合法加形式合法,其判断主体是法官,判断标准是依据行为之时;公务活动之“时”包括准备阶段和实际执行阶段。第二章为妨害公务罪的行为分析,主要包括妨害公务罪的行为主体、行为手段和行为对象。其行为主体即单位不能构成妨害公务罪;其行为手段介绍了暴力、威胁的内涵、范围和强度,暴力包括直接暴力和间接暴力,包括有形力,但不包括无形力,暴力的强度上限即造成重伤、死亡后果的应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暴力的强度下限即轻微伤以下后果的不认为犯罪,本罪的暴力只包括轻微伤以上、轻伤以下的后果;威胁行为应具有妨害公务的现实可能性及明显执行困难为必要,威胁中以自杀、自残方式妨害公务的构成妨害公务罪;行为对象中合同制工作人员及与妨害公务罪有密切联系的财务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亲友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收公款、开展计划生育等工作时可以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在履行集体事务时不能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第三章为妨害公务罪中的故意与明知,介绍了故意与明知的内容及认定,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本罪中认识错误对定罪的影响,对事实的认定错误影响本罪的成立。
【学位授予单位】:南昌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本文编号:1138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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