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犯理论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5 03:27
本文关键词:不能犯理论问题研究
【摘要】:不能犯从其成为刑法学界的一个理论问题至今,一直被广泛的探讨和研究,并且争论不断。笔者拟从不能犯概述、不能犯与未遂犯的区分、不能犯认定标准、不能犯理论的适用四大部分对其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对不能犯的概念、性质、理论发展及其研究现状进行了主要介绍。通过对各国主要是德国、日本和我国的不能犯理论进行阐释和探讨,发现不能犯的概念可谓五花八门,但大多从“危险性”出发对其进行界定。笔者在进行梳理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不能犯是指行为人由于事实认识错误而没有完成犯罪,且没有危险性的情况。而不能犯的性质问题,随着各个国家所采取的刑法基本立场与价值取向不同,经历了一系列的转变,在不能犯的发源地德国,经历了不可罚到可罚的转变。在日本,不能犯是与未遂犯相互对立的一个概念。而我国的不能犯理论起初是从苏俄引进的,称谓为不能犯未遂,作为未遂犯的一种类型而定罪量刑。但随着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日本不能犯理论的引入,许多学者认为我国通说观点扩大了犯罪处罚的范围,不利于人权的保护,笔者也赞同这些批评,并在不能犯的概念界定基础上提出了其性质是非罪不可罚行为的观点。 第二部分从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和危险性的判明两方面着手,对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区分进行研究。针对未遂犯的处罚根据,主要存在主观未遂论和客观未遂论之争,笔者认为客观未遂论避免了不当发动刑罚、不利于公民权利保障的情况发生,更适合作为我国未遂犯的处罚根据。对危险性的判明主要阐述了主观危险说和客观危险说两种理论,并认为对刑法中危险性的理解,应该进行规范层面的理解,既重视主观又重视客观。 第三部分是不能犯认定标准探究。笔者通过对现今比较有影响力的抽象危险说、具体危险说、客观危险说进行归纳整理。认为抽象危险说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作为处罚根基,忽视了现实世界中存在的客观危险性,容易扩大刑罚处罚范围,所以不可取。客观危险说虽在日本是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学说,但其存在过于限制处罚范围的弊端,且一系列的修正客观说也难以给出一个完美无缺的判断标准。而具体危险说合理的限制了未遂犯的规制范围,吻合了刑法规范的要求,既符合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且更能体现积极的一般预防,所以提倡将其作为我国的不能犯认定标准。 第四部分是不能犯理论的适用。主要针对笔者所支持的具体危险说,其理论本身所存在的缺陷进行了补证和说明,以更利于处理司法实务中的具体问题。明确了“一般人”的内涵,其是指“社会中的一般人”,而当“社会中的一般人”对是否具有危险难以辨明时,可以参照科学知识,来帮助判断。并且行为人的“特别认识”强调的是行为人所认识的客观存在,对定罪有影响的,一般人还没有掌握的事实。最后,鉴于任何理论的提出都需要解决实务中的具体问题,不能犯理论研究也不例外。所以笔者以主观不知而贩卖假毒品的行为定性为切入点,从相关司法解释着手,对通说理论提出了批评,并运用具体危险说的观点予以重新解读。
【学位授予单位】:云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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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谢连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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