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延长抑或终止——《刑法》第88条之教义学解释及其展开
发布时间:2017-11-05 10:23
本文关键词:追诉时效延长抑或终止——《刑法》第88条之教义学解释及其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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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刑法》第88条规定的不是追诉时效延长,而是追诉时效终止。"立案侦查"应解释为"立案",且不应区分对人立案与对事立案。认定"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不应限定在立案或者受理后才实施,不应要求犯罪嫌疑人知道已经立案、自己已经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已经被告知"不能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不应要求其逃避行为导致侦查、审判活动无法进行,也不需要其具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目的。只要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刑事立案或者受理的,就应当无限期追诉,但自首、被当场抓获、扭送司法机关后才立案且未再逃避的除外。相关学理解释忽视了刑事侦查和司法证明的特点,有随意添加要素、不当限缩之嫌,而且过于繁琐、弊大于利,属于人为制造法律漏洞,故亟待澄清。追诉时效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主要意义是对追诉时效已过的犯罪黑数不再追诉,而不是对已经立案的犯罪无限期追诉。追诉时效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刑罚权的克制。
【作者单位】: 武汉大学法学院;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基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重点课题“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公诉工作应对机制研究”(CQJCY2015A01)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分类号】:D924
【正文快照】: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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