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无根豆芽”行为刑法评价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5 17:12
本文关键词:生产、销售“无根豆芽”行为刑法评价问题研究
【摘要】:近几年,全国许多地方都相继出现了用违禁添加剂浸泡生产豆芽的事件,这种被违禁添加剂浸泡而生产出的豆芽被人们称为“毒豆芽”,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添加了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故以下统称为“无根豆芽”。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各地公安机关加大了侦办力度,各地方法院也依据该解释处理了一大批违规制发豆芽的案件。笔者通过文书检索发现,同是用违禁添加剂泡发豆芽的行为,却出现了“罪名不同、裁判各异”的情况。本文首先从中各选取一个案例作为代表进行讨论,发现导致不同判决结果的关键点在于制发豆芽行为和6-苄基腺嘌呤的性质不清楚。紧接着分析了确定制发豆芽行为的性质对于生产、销售“无根豆芽”行为的刑法评价的意义,在对农产品和食品进行深入分析后认为豆芽是初级农产品,而制发豆芽属于对种子的“二次种植”,应当属于农作物种植。通过分析关于6-苄基腺嘌呤的现行规定,即国家质检总局禁止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6-苄基腺嘌呤和目前我国对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的使用标准,发现目前我国在该方面并没有相应的标准,加之对6-苄基腺嘌呤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其被禁止使用的原因的分析确定在豆芽上规范使用6-苄基腺嘌呤对人体是安全的。最后针对上述典型案件中的裁判结论进行评析,笔者认为李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泡发豆芽的行为不是生产产品,销售用6-苄基腺嘌呤泡发的“无根豆芽”不属于销售伪劣产品,故吴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无根豆芽”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故而案例中杨某某等人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笔者认为对郭某等人生产、销售“无根豆芽”行为判决无罪是合理的。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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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4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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