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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非罪化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7 16:29

  本文关键词: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的非罪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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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套取科研经费行为可以定义为科研人员在获得科研立项后,在项目进行期间或完成后通过使用虚假发票、套用无关业务票据、虚列劳务费用、夸大支出比例、虚构经济业务、以非法手段取得票据等手段,违规获得科研经费的行为。当前,这种行为普遍而又客观的存在于我国的学术界,它降低了科研公信力并对社会产生了不良影响,因此检察机关介入并以贪污罪、诈骗罪等罪名予以刑事追诉,以期保护相应的法益。但当前学界和实务界对这种做法是存在争议的,主张套取科研经费行为犯罪化和非罪化的争论观点各异,在分别列举了各自的理由后,得出该行为应予以非罪化处置的见解。因为非罪化既符合刑法谦抑性理论,恪守罪刑法定原则,也从犯罪的本质角度合理的考量该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轻。并且,科研人员套取科研经费行为非罪化更具有合理性,因为在犯罪要件方面并非是从事公务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性、并未完全占有国有资产。最后,我们应该秉持辩证的、发展的、全面而又客观的态度看待这种行为,非罪化并不是对这种行为放任不管,应该对实务中的套取科研经费行为进行具体分析,进行合理的法律评判。对此,要加强宣传教育、创新民事合同规制、进一步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采用多种手段有机结合形成科学的监管机制,才能真正有效治理这一社会难题。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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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袁浩;我国刑法中国家工作人员认定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3年



本文编号:115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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