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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罪质到行为:敲诈勒索罪行为方式的再解释

发布时间:2017-11-09 00:27

  本文关键词:从罪质到行为:敲诈勒索罪行为方式的再解释


  更多相关文章: 敲诈勒索 要挟 威胁 精神强制


【摘要】:通说理论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客观方面特征是对他人进行威胁、胁迫,使他人产生心理畏惧,进而交付财物的行为,从而构建了以"心理畏惧"为核心的敲诈勒索逻辑体系。然而,敲诈勒索罪的违法性是对他人进行精神强制使受害人非自愿性地交付财产,心理畏惧并不足以表示精神强制的全部内容,传统观点在确定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上具有内在缺陷。因此,应当重新解释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以要挟取代威胁、胁迫或者恐吓,做到罪质和行为方式的统一协调。
【作者单位】: 郑州市公安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基金】:2015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年度重点项目“完善刑事执法办案机制研究”(2015JKF01122)的阶段性成果
【分类号】:D924.35
【正文快照】: 引言我国刑法典第274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采取了简明罪状的立法模式,并没有对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进行详细描述,但学理上对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分歧不大。作为一种侵犯财产犯罪,敲诈勒索罪具有两个鲜明的、不可或缺的主客观特征:(1)主观上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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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5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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