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范围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09 04:15
本文关键词:贿赂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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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当前的腐败犯罪进入高发期,呈现出愈演愈烈之势。在传统的财物贿赂犯罪之外,各类财产性与非财产性利益贿赂行为也大量出现。但是,我国《刑法》将贿赂犯罪的贿赂范围仍然限定为“财物”,未将其他的财产性利益与非财产性利益包含在内,导致司法机关对于新出现的各类贿赂行为的打击缺乏《刑法》上的依据,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贿赂行为的发生。因此,在《刑法》中将贿赂范围规定为一切“不正当利益”,才能真正切实有效地打击腐败行为。 “贿赂范围”在刑法学领域是一个专有名词,指的是贿赂对象的范围。1979年《刑法》以“收受贿赂”的表述实际上将贿赂范围规定为一切“不正当利益”,2008年最高法和最高检出台的司法解释在商业贿赂领域将贿赂范围规定为“财产性利益”,但现行的1997年《刑法》仍然明文规定贿赂范围为“财物”。因此,其他法域关于贿赂范围的立法规定就非常值得我们借鉴。无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包括联合国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刑事立法规定,基本上都已经将贿赂范围规定为不正当“利益”或“好处”。所以,我国应该顺应世界的立法趋势,做出符合时代潮流的选择。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贿赂范围的争论形成了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学说观点: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和利益说。财物说认为,贿赂范围仅仅包括金钱,以及可以用金钱衡量的财物;财产性利益说主张,贿赂范围除了有形的财物,还包括了可以用金钱衡量的物质利益;利益说主张的范围最为广泛,包含了一切不正当的“利益”或“好处”。三者相比较,利益说最为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 我国刑法理论界对于除财物之外的财产性利益是否应该纳入贿赂范围,虽然也有一定的争论,但立法者已经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正式将其纳入贿赂范围。目前争论最为激烈的当属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应该纳入贿赂范围的问题。非财产性利益是指不能用金钱进行衡量的利益,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常见表现形式有性贿赂、信息贿赂、情感贿赂、业绩贿赂等等。理论界支持和反对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的阵营都站在自己的立场上提出了有力的依据,形成了针锋相对之势。通过比较双方的观点和理由,并结合当下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现状,笔者赞成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至《刑法》中的贿赂范围,并提出自己的理由。 在非财产性利益贿赂的各种形式中,性贿赂是否应该纳入贿赂范围又是其中争论最为激烈的部分。性贿赂到底只是单纯的伦理道德问题,还是触犯刑法,应该予以入罪进行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正反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笔者通过对性贿赂的概念、历史回望的介绍,以及对正反双方观点和依据的展现,最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支持将性贿赂纳入至贿赂范围,并论述了自己的理由。 信息贿赂作为一种新型的贿赂形式,是随着社会生活和科技的变化发展而产生的。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信息的传播极为便利,信息对于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信息承载经济利益的特点也越发明显。由此,信息具备了作为贿赂对象的条件。此外,信息贿赂有着高智能、隐蔽性以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等突出特点,并且已经实实在在地损害了贿赂犯罪所要保护的法益。虽然将信息贿赂纳入贿赂范围之后还存在一些司法操作上的难题,但这些操作上的难题是可以得到逐步解决的。总之,将信息贿赂纳入贿赂范围是必然的趋势。 全文围绕着将贿赂犯罪的贿赂范围规定为一切“不正当利益”,突破我国目前立法仅局限于“财物”的核心观点,着重对是否应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贿赂范围的问题进行了理论证成,尤其是论述了将性贿赂和信息贿赂纳入贿赂范围的问题。最后,笔者对于贿赂范围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自己不成熟的建议,以期能够达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学位授予单位】:浙江工商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9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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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6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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