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上关涉的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问题之消解
发布时间:2017-11-09 06:34
本文关键词:刑法上关涉的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问题之消解
【摘要】:归责的事实基础是多元的,除了动力因与结果之间的狭义因果关系,还包括条件—结果关系和根据—结果关系。动力因与结果之间的狭义因果关系与形而上学因果关系不是简单的特殊与一般之关系,并非均具必然性,还可以是盖然性的联系,以因果性作用为中介的条件—结果关系和根据—结果关系更是如此,因此就归责的事实基础讨论广义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问题于逻辑不合。作为外部事实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广义因果关系的必然性与偶然性不是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为归责只须问某一结果是法理上必然的结果还是偶然的结果。法理上的必然结果与偶然结果相关于行为人的认识与意志而言,就结果是否以行为人的意志为根据而论。
【作者单位】: 烟台大学法学院;
【分类号】:D914
【正文快照】: 刑法学界普遍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甚至干脆在“刑法因果关系”之名下讨论因果关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某一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要求在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成立因果关系,这确属刑法上的问题,也有立法例明文规定以因果关系作为刑事责任成立的条件,但因果关系本身不是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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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扬宇;;定罪因果关系及认定标准的建构——从两个案例切入[J];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学报(社科版);2012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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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梅o,
本文编号:11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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