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相关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1 09:25
本文关键词:受贿罪相关问题研究
【摘要】:反腐是当今中国社会最受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受贿罪是腐败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同时也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385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认定和惩处受贿犯罪都是以刑法的规定为准。从刑法对受贿罪的定义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将受贿罪中的贿赂规定为财物,并且在收受型受贿罪中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构成要件之一。然而关于刑法第385条受贿罪的几个要素,无论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我国刑法学界都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和争议。在研读了相关的资料和联系受贿罪司法实务中面临的问题,笔者对有关受贿罪的法益、贿赂的范围、“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等问题的争议内容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在结构上共分四个部分: 第1章简要介绍我国自建国以来至今的受贿罪立法历程。通过分析建国后第一部有关受贿罪的立法,1979年刑法和1997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受贿罪的规定,阐述了我国受贿罪立法是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 第2章第一节简单讲述了国外法益理论的两大对立学说,即以“罗马法主义”的“不可收买性说”和“日尔曼法主义”的“纯洁性说”。第二节通过分析我国受贿罪客体的相关学说,联系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受贿罪的法益应为“职务和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观点。 第3章讨论受贿罪犯罪对象即贿赂的范围。第一节通过介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日本、美国等国家关于贿赂范围的规定,了解到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将贿赂定义为“包含财物,财产性利益以及非财产性利益在内的一切利益”。第二节阐述了我国当前关于贿赂的“财物说”。第三节主要讲述了笔者对我国贿赂范围的思考,联系国际公约和国外有关国家及中有关贿赂的立法规定,从我国当前受贿犯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笔者认为应当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到贿赂的范围。 第4章主要分析了我国关于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的“保留论”和“取消论”。第一节分析了“保留论”的主观要件说、旧客观要件说和新客观要件说。第二节主要谈论“保留说”和“取消说”各自的立论理由。第三节笔者从保护受贿罪法益出发联系我国当前反腐败的新形势,提出应当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
【学位授予单位】:山东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4
【分类号】:D924.392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朱建华;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取消论[J];现代法学;2001年04期
2 王作富,陈兴良;受贿罪构成新探[J];政法论坛;1991年01期
,本文编号:117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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