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海等寻衅滋事案评析
发布时间:2017-11-11 18:23
本文关键词:李某海等寻衅滋事案评析
【摘要】:寻衅滋事罪一直是理论界争议较多的罪名,对“随意”、“恐吓”、“任意损毁”、“公共场所”的认定众说纷纭。而实践中本罪的适用泛化,因此,研究李某海等寻衅滋事案,对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法院将该案中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根据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有四种类型,即随意殴打型、恐吓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和起哄闹事型。判断行为人行为性质首先要明确寻衅滋事罪四种类型的关键点,如随意殴打型中“随意”、“殴打”、“情节恶劣”;恐吓型中的“恐吓”;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型中“任意”、“损毁”以及起哄闹事型中“起哄闹事”、“公共场所”等的认定。根据案件事实可知李某海等人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四种类型的任一类型,即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的判决有失妥当。该案存在妨害公务的行为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基于案件事实与犯罪构成要件特征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具体分析,行为人的行为应构成妨害公务罪或者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对于妨害公务罪要明确其主要构成特征,如客体与客观行为方式,对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要明确其主要构成特征,如客观方面、主观方面以及首要分子的认定等。在罪数方面,由于妨害公务罪与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的客观行为存在部分重合,即均规定了抗拒、阻碍公务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从而产生罪名竞合问题,应按照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即首要分子只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其他人构成妨害公务罪。
【学位授予单位】:湖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D920.5
【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5条
1 李文吉;;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分标准探析[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年05期
2 陈庆安;;恐吓类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要件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3年07期
3 古加锦;;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的界限新探[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10期
4 董邦俊;;论妨害公务罪中的“威胁”行为——兼评《北京市信访条例(修订草案)》中“以自杀相威胁”之规定[J];犯罪研究;2008年01期
5 何庆仁;寻衅滋事罪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04期
中国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前1条
1 赵蕴哲;聚众犯罪的若干基本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07年
,本文编号:1172570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11725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