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行为实行化问题研究
本文关键词:预备行为实行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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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对犯罪预备没有规定独立的法定刑,只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当刑法分则将犯罪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罪名时,此时行为已是一种实行状态而非预备。预备行为实行化将一罪的预备行为规定为独立的预备罪,虽然对法益的保护提前了,但扩大了刑法的处罚范围,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限定。犯罪预备是一种非实行行为,预备行为实行化之后,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其就存在未遂的可能,也即独立预备罪的未遂。预备行为同时触犯独立预备罪与其他犯罪时,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作者单位】: 安徽大学;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行为只有在具有侵害法益或者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时,刑法才能介入对其进行干预,也即刑法是对犯罪的一种事后处罚,这是刑法谦抑性的基本要求。犯罪预备是为了实行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在犯罪预备阶段,行为人尚未着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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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7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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