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继共犯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2 20:15
本文关键词:承继共犯研究
【摘要】:承继共犯作为共同犯罪中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是共犯论中不可或缺的内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对这一现象最先开始研究,其中德、日两国围绕与之相关问题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承继共犯理论体系。随着日本和台湾学者的引入介绍,近年来逐渐引起国内刑法学者的关注。从目前我国学者研究承继共犯的著作、文章来看,大多数将其放在共同正犯这一板块讨论,因而研究的重点集中在承继共同正犯及有关问题上,对承继帮助犯和承继教唆犯的论述少有涉及。而在探讨承继共犯责任范围时,要么将承继共犯的成立和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混为一谈,要么对这一问题避而不谈,从而导致承继共犯责任的认定莫衷一是。本文将承继共犯的成立与责任的承担作为不同层面的问题看待,先从承继共犯的概念入手,分析承继共犯的成立条件,再着重论述承继共犯中争议最为激烈的部分——承继共犯的刑事责任范围。笔者在介绍、评析各国(地区)刑法理论存在的不同学说观点之后,提出自己在此问题上的认知,主张区分单行为犯和复行为犯两种不同的场合探讨承继共犯的刑事责任,并且通过结合典型案例的方式,对两种场合下的具体犯罪类型做出了具体分析。总体上限定肯定说的观点是可取的,但也不能一概而论,对于不同行为类型中的承继共犯责任范围仍应作不同判断。本文主要包括三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对承继共犯基础理论的阐释,包括承继共犯的概念、分类和成立条件。通过这一部分的梳理,对承继共犯的内涵有了较为全面的认识,并了解到当前学界在这一部分的争议。关于承继共犯的概念本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将承继共犯的成立建立在形式概念的层面上,并对之加以承认;将承继共犯的刑事责任归为实质层面,在最后一部分加以论述。此外,在承继共犯的分类上,虽然承继共同正犯是常态,但承继帮助犯也是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因此保留其有一席之位,但对承继教唆犯作了排外处理。第二部分主要讨论的是承继共犯存在范围,本文分为单行为犯和复行为犯两种类型进行讨论,这是本文第三部分写作内容的前提。对于单行为犯中是否存在承继共犯的争论,本文持以肯定的态度,认为单行为犯中依然发生承继共犯的现象,并指出处理相关案件时的疑惑,论证了在单行为犯中研究承继共犯的必要性。通过三个典型案例的介绍,分析其中可能得出的不同结论,为下文承继共犯形式责任的展开预先作出了铺陈。第三部分是对承继共犯责任范围的探讨,这是承继共犯理论最终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本文的核心内容。其主要包括两个层次:一是后行为人是否应对由先行为人已经实施的部分犯罪行为同介入后的犯罪行为所构成的整个犯罪承担共犯责任;二是后行为人是否应对参与犯罪前先行为人造成的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本文在介绍和评析这一问题上存在的肯定说、限定的肯定说、否定说和限定的否定说四种学说之后,列举了单行为犯和复行为犯中几种典型犯罪类型的案例,通过对这些行为类型的分析得出自己的结论:在单行为犯的场合应根据不同的行为类型采纳不同的学说加以判断,在复行为犯的场合应采纳限定的肯定说来认定承继共犯的刑事责任范围。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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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77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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