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先行行为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4 05:18
本文关键词:不作为犯先行行为研究
【摘要】:不作为犯的先行行为理论不仅在不作为犯的理论研究领域之内具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性意义。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应用先行行为理论仍然具有一定的困难性,主要是:第一,在其理论研究上具有很大争议;第二,在立法规范上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因此本文就以这两个方面为基线来对先行行为进行全面的阐述并对其具有争议部分进行了论述。 本文在解决先行行为理论上的许多具有争议的问题时,主要是对较具争议的问题进行阐述以及对各争议观点进行分析研究,最后根据笔者自己的看法来提出一定的观点。针对先行行为的立法模式问题,本文通过对各国主要立法模式的介绍并且对其进行分析,来对我国的先行行为的立法提出相关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其内容如下: 首先,对先行行为问题进行理论定位。世界各国的学者对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理论的研究使得先行行为理论进入到人们的视野,并且随着进一步的理论研究以及各国对先行行为的立法,逐渐使先行行为这一理论确定下来。但是对于先行行为是否能够成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的来源这一问题依旧存在争议,主要有否定说与肯定说,在肯定说中又有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对先行行为的最初产生来源出发,通过对其所依托的法理依据的阐述来提出笔者对这一问题的肯定观点。通过将先行行为与其他作为义务来源的比较分析,来更为清晰的从宏观上认定先行行为。 其次,对先行行为具体成立条件的认定。判断先行行为是否成立应当从其主体是否适格,该主体的行为是否造成了一定的危险状态,该主体对于即将受到侵害的法益是否具有救助的可能性以及主体的行为与危险状态的发生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通过这几方面的判断才能够明确的认定先行行为是否成立。 再次,对先行行为的存在范围的界定。这一问题也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本文通过对其进行客观的法律评价结合事实案例,认为先行行为不应当只限于违法行为,还应当包括合法行为、有责行为以及部分犯罪行为,同时通过对各种观点的分析认为先行行为应当只能是作为,不作为不能够成为先行行为。 最后,尝试为先行行为立法模式提出可行建议。本文通过对我国关于先行行为的立法现状的介绍,以及对世界各立法例的介绍分析,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提出了将先行行为单独在刑法总则中予以规定的单列式立法模式,以此来完善我国刑法中对不作为犯及其作为义务的相关法律规定。
【学位授予单位】:河南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2
【分类号】:D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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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84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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