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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从业禁止的若干问题探究

发布时间:2017-11-14 10:15

  本文关键词:刑法中从业禁止的若干问题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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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刑法中从业禁止的性质应是一种非刑罚处罚措施,其具体适用条件包括前置性要件、范围限定性要件、核心要件、裁量性伸缩要件等四个要件,它们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由社区矫正机构作为从业禁止的执行机关更具有合理性。对故意违反从业禁止决定条款的人员,应细化规定相应的制裁措施,弥补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法律依据之真空,以增强其可操作性。"从其规定"是否直接予以适用,应由法院具体考量,并不受《刑法修正案(九)》所规定的期限限制;但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之职业资格限制或禁止的期限是终身时,可以由最高司法机关出台具体规定,避免司法适用过程中真空地带的出现。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分类号】:D924.1
【正文快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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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184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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