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禁止刑法化之探究
发布时间:2017-11-15 07:17
本文关键词:从业禁止刑法化之探究
【摘要】:“刑法作为时代文化的一面镜子,他不仅反映着文化根底的价值,而且也反映着社会意识形态上的变化。”《刑法修正案(九)》于2015年11月生效,第一次将从业禁止纳入到刑法中,我国刑法体系在不断地经历着革新和完善,从业禁止的刑法化发展标志着在刑法体系当中正式确立从业禁止制度,这一变化也体现了法律这一社会意识螺旋式上升、波浪式前进的发展规律。刑罚的适用应遵循罪责相适应原则,所以不得采取超过罪责程度的刑罚来达到预防犯罪发生的目的,因此在刑罚之外对犯罪行为人处以从业禁止以预防再犯的危险性就是大势所趋了。本文首先通过对从业禁止性质的界定提出未来应在刑法中建立保安处分的构想,介绍我国从业禁止的概念和性质界定,学术界的主要观点有预防性措施、新刑罚、保安处分、资格刑,而笔者所持观点是:在目前中国一元刑罚的背景下将其认定为非刑罚的预防性措施更为合理。但是纵观世界其他国家立法,未来若有将保安处分纳入到刑法中为其“正名”的可能,那么从业禁止归类于保安处分更为恰当。确定了从业禁止的性质之后,分析国内外关于从业禁止的立法现状,分析原有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刑法修正案九》中新增的法律规定之间的衔接问题,并且用三个具体法条详细说明新规定出台后之前的行政性规定如何适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对行为人是否适用从业禁止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行为人再犯的人身危险性。除此之外,本文还选取“职业”“刑罚”“执行机关”“法律后果”四个关键词进行分析以确定适用范围。最后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对从业禁止的规定完善我国新规定的法律空白,比如统一对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标准,增加对单位从业禁止的适用规定,增设从业禁止的审查、监督和救济程序,增加从业禁止的缓期执行和折抵刑问题。众所周知,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刑法在注重刑罚报复的基础上,也充分注重犯罪人的自由保障。在维护社会秩序和预防再犯罪的前提下,增加和完善刑法有关犯罪预防的规定,避免犯罪人将来再次实施职务犯罪行为。通过对犯罪人采取犯罪前的积极预防措施,达到保护公众免受犯罪人再次利用职业便利而实施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侵害的目的。此外,从业禁止的刑法化不仅使刑事制裁模式多元化,而且司法实践中也会促使与此相关的刑事司法制度创新,进而使得刑罚执行的更加人道、公平、文明,最终使犯罪治理这一手段更加人性和高效。
【学位授予单位】:辽宁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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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学相;孙雷鸣;;对人身危险性理论的反思[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09期
2 赵秉志,赫兴旺,颜茂昆,肖中华;中国刑法修改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研究;1996年05期
3 张明楷;论刑法的谦抑性[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04期
,本文编号:1188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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