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利益要件与损失型受贿罪有关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7-11-15 15:37
本文关键词:受贿罪利益要件与损失型受贿罪有关问题探讨
【摘要】:利益已成为权钱交易的筹码或权力寻租的基础条件,取消贿赂犯罪的"利益要件",不符合社会现实状况,将给惩治腐败的政治生态环境带来消极影响。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主客观要件之争,与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客观要件之争相伴而生,在司法实践中,持"主客观统一说",将贿赂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作为证明要素能够普遍接受。《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作为入受贿罪情形,形成了"损失型"受贿罪,在一定意义上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作者单位】: 昌邑市人民检察院;
【分类号】:D924.392
【正文快照】: 受贿罪“利益要件”之存留一直是理论上的热议话题,而在司法实践中,将贿赂犯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作为证明要素是一以贯之的,因此面对分歧,需要找到理论与实务都能接受的认知契合点。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
本文编号:119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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