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的若干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1-19 07:22
本文关键词:共同受贿的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比单人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受贿罪是身份犯罪,其行为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一般主体不能单独成立受贿罪,但是可与特殊主体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共同利益关系也包含非物质利益关系及合法利益关系。无论是单一客体说或复杂客体说,共同受贿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无不指向国家公职人员公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我国近年来受贿犯罪案件中高达90%以上是由国家工作人员和与其家属共同实施的。家属参与共同受贿犯罪的常见行为有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若事前无通谋则不成立家属型受贿罪共犯。家属型共同受贿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态,对其认定与处罚也比单独受贿更加复杂,应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责任”基本原则,在共同受贿数额的基础上加强对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所处的地位及社会危害性等犯罪情节方面的考量。在家属型共同受贿案件中有限制地引入故意推定规则有其积极意义。对于惩治包括共同受贿在内的各种腐败犯罪行为,死刑既不是唯一手段,也不是最有效的措施,最终废止对于包括共同受贿在内的经济类非暴力犯罪的死刑适用既符合国际法治的发展趋势,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学位授予单位】:贵州民族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9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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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02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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