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刑事审判中认证存在的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刑事审判认证不仅能够促进审判公开的落实,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并对证据采信进行规范,同时还可以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以理服人,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上诉和抗诉,是实现司法公证的有效途径。从认证模式发展的历史看,法定证明和自由心证是存在于各国司法证明中的两种认证模式。到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成文的刑事认证规则对法官进行刑事认证活动进行指导,并且我国刑事审判认证的当庭认证、裁判认证中也存在诸多问题,结合已有的刑事审判认证研究成果,对刑事认证进行改善,只有这样能够保障刑事审判认证的顺利进行。本文主要阐述了刑事审判认证的内涵以及原则,并分析在此基础上我国现行刑事审判认证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出改善措施。
论文关键词 刑事审判 认证 原则 存在的问题 改善措施
我国在20 世纪 90 年代就已经开始实施审判方式改革,先后制定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1994年3月21日)、以及《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规定》(1998年7月6日)等文件,这是法院改革的第一个阶段。改革之后,法官认证问题成为众多法律研究工作者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直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对认证的概念、内涵、原理、原则、方式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甚至还存在着一定的误区。认证行为的规范化是规范司法行为的前提条件,同时也是司法鉴定活动规范化的基本内容,认证的公正与公开对刑事审判的质量有着直接的影响作用,而认证质量的好坏则决定了庭审的成功和实体判决的公正程度。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我国刑事审判认证行为难以达到规范化要求,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刑事证据制度不完善、审判制度存在缺陷等问题的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求司法机关不仅要重新审视认证的概念和认证原则,同时还要进一步的完善和规范认证规则、庭审认证、裁判认证等,并结合这些问题的研究成果对刑事审判认证进行完善和改进。
一、刑事审判认证的内涵以及原则概述
(一)刑事审判认证的内涵
在刑事审判庭审的过程中,认证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它对审判质量和审判结果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目前学术界对认证定义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种是,大多数学者认为的,认证是一种职能活动,它是指法官在诉讼中对证据资格以及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明确的判断和确认;一种是,从实体意义和程序意义这两个角度来阐述认证的概念,其中实体意义上的认证是指运用证据,判断和阐明待证事实是否成立,程序意义上的认证是指审查证据,判断其合法性、关联性以及真实性,进而对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进行确定。这种观点使认证的概念变得更加复杂,不便于理解;还有一种是,认证是指在法庭的主导下的诉讼活动,通过对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以及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审查,做出是否采纳诉讼的决定。通过以上三种观点我们可以看出,刑事审判认证是指法官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对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认证活动。认证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为:刑事审判过程、刑事审判认证的主体、认证的对象、证据能力和证据效力的审查和判断。
(二)刑事审判认证的原则
刑事审判认证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正原则。一直以来,司法制度改革都始终坚持以公正为最终目标。文明、理性诉讼制度明确指裁判认证与出庭认证必须要体现公正性。裁判认证要求法官以裁判文书的形式对采纳和采信证据的理由给予充分的说明,并将其公开,这对于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以及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庭认证由诉讼各方及旁听人员共同参与,使审判权行使的透明度大大增强,充分发挥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权,,有利于降低乃至杜绝各种人为因素、或者证据材料的层层报批以及先定后审等繁琐而复杂的形式而产生的不公正现象。由此可见,当庭认证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所追求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不过论是当庭认证还是裁判认证,司法公正始终都是其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前提;二是,公开原则。公开是我国刑事审判制度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刑事审判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公开性主要是通过认证理由和认证结论的公开来实现的。另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1 条也明确指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要公开进行。通过认证公开,不仅能够促使监督审判人员在认证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同时还有利于当事人充分了解认证的过程和理由,这对于提高案件的证明质量以及司法判决的权威性具有积极意义。
二、我国现行刑事审判认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缺乏明确的认证标准
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但是这只是证据的运用标准,而不是证据的取舍标准。实事求的原则一直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原则,只有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够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将其法官认证的标准缺乏实际的指导意义。在刑事诉讼中,缺乏对控辩双方经过质证的证据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认定标准,另外,认证标准中也没有明确哪些证据可以采信,而哪些证据不能采信。现阶段,在我国还没有完善的证据法,也缺乏一整套统一的认证标准,在刑事审判认证的过程中,主要都是由法官根据学理解释或各自的办案经验来确定认证标准,因此就存在认证不统一的问题,这对认证质量和审判质量都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裁判对刑事诉讼认证中存在的问题
裁判文书是裁判认证的实现途径,裁判文书的说理是认证公开的必经步骤,它对止分息讼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裁判认证不合理,那么即便是公开了判决,也不能对证据的认定和结果的判决进行有力的说明,也就难以取得当事人的信赖。然而目前我国的裁判文书还在判决过程、控辩意见以及事实认定上用语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在阐述判决理由方面缺乏控辩双方在事实问题上不同看法的分析辩驳以及对证据和事实分析认证的公开。另外,在总结性说理裁决部分忽视认证说理,这也大大降低了判决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三)当庭认证中存在的问题
当庭认证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庭审认证的说理性不强。大多数审判人员在庭审认证时只是对证据是否采用进行笼统的表述,而没有对认证的理由以及认证的心证过程进行充分的说明,或者难以提供充分的说理,这就可能会引起旁听群众和控辩双方对认证的公正性产生怀疑;二是当庭认证率低。“对于能够当庭认证的,法庭应当当庭认证”,这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明确提出的要求,这就为当庭认证提供了法律依据。通常来说,对于那些控辩双方对证据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且法官对证据不存在疑问的简易程序案件基本都能够实现当庭认证,而对于比较复杂的、不能当庭认证的刑事案件往往是由庭审后经过合议庭评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和认证的。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认证制度不完善,另一方面是由于认证主体多元化导致庭审认证率低。
三、我国刑事审判认证的改善措施
(一)对裁判认证进行改善
在我国刑事审判认证中,证据证明力的确认是由法官或陪审员在庭下根据逻辑和经验法则来认定的,这就使认定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而为了避免发生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危险,在庭审认证的过程中要使法官的心证进行严格的规定,不能完全依赖于法官个人的自觉、品格以及经验。我国证据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自由心证的特点,但是证据应用和判断还需要一定的限制因素才能够具有真实性和公正性,这就要求通过判决理由制度对自由心证从制度的层次上进行制约。裁判认证的改进主要可以通过对裁判认证的对象、裁判认证的适用情形以及裁判文书认证的方式这三个方面来实现。
(二)对当庭认证进行改善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证据的两个重要特性。在当庭认证中,应该将认证分为当庭采纳认证和当庭采信认证这两个部分的内容进行加强。首先,在当庭采纳认证中应该明确认证主体,也即审判长的地位,这样可以避免合议庭成员在庭审的过程中不时进出法庭或者经常交头接耳等问题的存在而对法庭严肃性的不良影响。当庭采纳认证中除了有法定例外而可采的证据外,应赋予审判长采纳认证权的法律依据,使其完全有能力依法作出审查判断证据是否属于被排除而不可采。其次,当庭采信认证应该将合议庭作为认证主体,这样更能实现刑事审判认证主体的实体公正。
四、结语
诉讼法制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内容和标志之一,缺乏完善的诉讼制度,就难以为诉讼法制立法目的的实现提供可靠的保障。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通过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目前刑事审判认证开始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基于此,学术界、实务界对其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研究和实践。在研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其中存在着缺乏明确的认证标准、裁判认证以及当庭认证等多个问题,这些问题对刑事审判认证的公正性、公开性等原则产生了不利影响。因此,在今后的发展中,我们要有针对性地从健全认证基础制度、证据规则和相关保障制度等方面积极完善我国刑事审判认证制度,进一步提高刑事审判认证的质量。
本文编号:1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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