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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聚众淫乱罪的存废

发布时间:2017-11-22 08:20

  本文关键词:论聚众淫乱罪的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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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通过对聚众淫乱罪历史的回顾,得出了聚众淫乱罪是当时性管制的社会氛围和国家主义刑事政策的产物。随着社会对性的态度日益开明,刑事立法的目的由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向保护公民权益转变,聚众淫乱罪的存在已经越来越不合时宜。聚众淫乱罪的存废之争在于双方分别处在权利与权力、刑法与道德的不同立场上。聚众淫乱罪侵害的法益不具有明确性和个人属性,没有直接的受害人;与刑法的谦抑性不符;从刑事立法技术角度看也存在这一些明显的不足,最明显的是与卖淫嫖娼、乱伦、同性恋等行为相比处置明显有失公正,应当废除。但直接的废除存在巨大的挑战,且需要漫长的时间,笔者试图通过对现行条文的缩小解释来缓解立法与社会之间的紧张关系,将“聚众淫乱”解释为三人以上事实上进行的性交行为,且应当以公然进行为要件;“多次参加者”应以五年内因聚众淫乱行为受过刑事制裁或者行政处罚为前提,否则不应认定为“多次参加”。当然,限制解释仅是一种尝试,属于“曲线救国”,聚众淫乱罪的最终结局仍然应该是立法上的彻底废除。
【学位授予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1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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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14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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