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犯设置规则探究
本文关键词:法定犯设置规则探究
【摘要】:社会生活的日益多元化造成了社会管理难度的加大,科技的发展新型产业的兴起也产生了一些立法者始料未及的新型犯罪模式。社会生活的变迁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牵动了刑法的神经,特别是与行政领域相关的法定犯更是在刑事立法中日益占据更为重要的位置。法定犯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其立法方式不能简单与一般自然犯等同。针对法定犯立法问题的日益凸显以及刑法典稳定性和法定犯的流变性之间矛盾的日益尖锐,本文分别从法定犯的性质和刑事立法的原则着手,提出法定犯立法应遵循的诸多原则和细节。具体章节安排如下:导言部分:首先介绍了法定犯的立法现状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比如现阶段我国刑法典中的法定犯和行政法的相关犯罪条款衔接存在裂痕,难以指导实践;我国刑法修正案的不断出台,对法律稳定性的担忧成为了我国刑事立法修改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等。第一章:法定犯基本理论。本章对法定犯的概念进行了梳理,并指出法定犯的外延之所以含糊其辞主要是因为以道德和人性为区分标准的实质性定义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提出了以违反行政法管理性规定为前提的形式定义。在厘清概念之后,本章对法定犯的特性进行了梳理,分别从法定犯的易变性、双重违法性、构成要件截断性以及罪状空白性等方面与自然犯相区别。第二章:法定犯立法规则。本章分别以法定犯的立法目的、立法技术和创设法定犯具体标准为内容,循序渐进,从整体上总结了一套法定犯立法规则体系。法定犯因为其特殊的性质,与行政法律和社会治理密切相关,这就要求法定犯的立法要对社会的变迁作出及时到位的反应,这就需要法定犯的立法要关注社会民生,关注社会热定,关注行政处罚中的高发案件类型。而刑法典的稳定性又要求法律不可随意变更,对于危害行为,先进行普通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立法调整,即先确定为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处罚威慑力不足之时才考虑犯罪化途径,通过衡量立与不立的利弊,得出最优选项。而在具体的判断中,可以借助自然科学的逻辑思维模式,根据调研数据分析,对比诸如行政违法的案件数量、二次违法者占据的比例以及对社会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通过社会危害性和二次违法性的筛选,最终确定哪些违法行为可以上升为法定犯。第三章:法定犯刑罚设置。法定犯即触犯了刑法,但前提是违反了行政法,因此法定犯即是犯罪又是违法行为,相应的即要受到刑罚又要受到行政处罚。本章通过对“一事不再罚”原则和法条竞合的理解,针对刑罚和行政罚的衔接问题,创立刑罚与行政处罚的折抵公式。而根据法定犯相对于自然犯而言,其犯罪人的知识层次、专业化程度更高以及对社会对其的报复心理更弱这些特征,在法定犯的刑罚设置中应秉持目的刑理论,以矫正和防止再犯为刑罚的目标,提倡资格刑和罚金刑的运用。第四章:法定犯立法模式选择。本章针对有学者主张的改变当前法定犯一元化的立法模式,移植德日“双轨制”的立法模式,在刑法典中只规定自然犯的内容,将法定犯分散在各行政法规当中,在相应的行政法条款中规定对应的罪名和法定刑。双轨制虽然被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但在我国整体的法律体系中,难以得到有效的运用,恐有“橘生淮北则为枳”的后果。造成刑法典的不稳定并非一元化立法的症结,双轨制也并不能实际解决法定犯立法的易变性,只是“转移了战场”。因此,在目前的立法形式下,还不需要转变单轨制的立法模式,需要改善的重点应当是在扩大犯罪圈的同时更加审慎,并加强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协调和统一。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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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23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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