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职业禁止的司法适用
发布时间:2017-11-25 22:26
本文关键词:刑事职业禁止的司法适用
【摘要】:刑事职业禁止性质上属于我国刑法中的保安处分,本质上是一种刑事强制隔离措施,以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职业禁止应当由人民法院以刑事决定的形式,在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前作出并实施,应当允许刑事诉讼各方当事人参与到刑事职业禁止决定的作出过程中,并给予当事人复议和申诉的法律救济。行为人违反刑事职业禁止决定,应当承担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刑罚处罚。
【作者单位】: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职业禁止的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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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彭波;建议增设职业禁止的规定[J];政治与法律;1994年04期
,本文编号:1227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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