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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地位研究——兼论“犯罪行为二元论”的合理性

发布时间:2017-11-26 06:10

  本文关键词:犯罪客体地位研究——兼论“犯罪行为二元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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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犯罪客体不论是法益或是社会关系,表达的内涵是一致的;其对社会危害性抽象的表现应当纳入犯罪概念之中而非犯罪构成。犯罪客体必要说从规范评价、价值评价以及直接决定此罪与彼罪的功能等方面进行了论证,但其理由都是值得商榷的。"犯罪行为二元论"作为一种剔除了犯罪客体的犯罪构成理论,与传统四要件理论相比更具有合理性。
【作者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
【分类号】:D924.1
【正文快照】: 在我国通说的四要件理论之中,犯罪客体一直作为四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存在着,许多学者认为犯罪行为若没侵犯犯罪客体则犯罪不成立。笔者并不否定该观点,但是笔者认为将犯罪客体纳入构成要件体系中进行考察是值得商榷的。笔者将就犯罪客体与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以及犯罪客

本文编号:1228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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