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实证分析——以100例司法裁判为研究样本
发布时间:2017-12-01 20:31
本文关键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实证分析——以100例司法裁判为研究样本
【摘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的司法适用分歧,折射了关于证明责任和无罪推定之间关系认识的模糊不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不宜理解为"提供证据的责任",而应阐释为"较大可能性"或"优势证据"标准的"说服责任",这一结论的得出,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限制角度,充分考虑该罪立法目的以及在我国的司法适用情形,从比例原则的角度进行的正当性考量。
【作者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依据我国刑法第395条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被告人对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财产、支出应当说明合法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关于被告人如何对财产、支出说明合法来源以及应当承担何种证明责任,刑法规范并未做具体的描 述。20
【相似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前10条
1 鲁莺,屠敏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谁承担[J];律师世界;1997年10期
2 孟庆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问题探讨[J];当代法学;2001年05期
3 聂昭伟;;论犯罪构成与证明责任分配的互动关系[J];当代法学;2006年04期
4 李弘;;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J];人民检察;2007年07期
5 张曙光;;中国持有型犯罪的证明责任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27期
6 管增军,陈文秀;试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问题[J];潍坊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02期
7 上官鹏;;简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的承担[J];法制与社会;2009年32期
8 方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我见[J];长春大学学报;2014年07期
9 游伟;肖晚祥;;论推定与刑事证明责任[J];华东刑事司法评论;2004年02期
10 张曙光;;刑法第395条第1款中的“说明来源”性质——兼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年01期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前2条
1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陈卫民 刘沛,
本文编号:1242382
本文链接:https://www.wllwen.com/falvlunwen/xingfalunwen/124238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