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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受贿罪终身监禁制度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04 14:00

  本文关键词:贪污罪、受贿罪终身监禁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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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贪污贿赂,自权力诞生之日即有之。时至今夕,仍未根除。百年江山,内腐而崩者不胜其数。严整吏制,重惩贪官,成为国家治理的必然环节。目前中国刑事反腐的现状,打击力度之大、范围之广确为世人所惊。然,如何更好地运用“天下公器之法”惩治贪官,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关键。千呼万唤之下,我国刑法中的终身监禁制度孕育而生,并将其纳入贪污罪、受贿罪的刑罚制度之中。在废除死刑的大趋势下,中国反贪污贿赂的运动不断发展。贪污罪、受贿罪终身监禁制度,正是立法者在权衡原有贪污贿赂犯罪“生刑过轻与死刑过重”的矛盾而产生。未来,作为废除死刑之后的替代措施,与我国的无期徒刑和死缓限制减刑制度存在本质区别,该制度的确立弥补了二者的不足,创新了刑罚的执行方式,不仅扎紧了权力的牢笼,让权力规范化运行,而且实现了刑罚的人道性和惩罚性,更重要的是为我国涉外司法协助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助力。对事物的认识总是一个由从浅入深的过程,贪污罪、受贿罪终身监禁作为我国刑事立法的新成果,其所发挥的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但自身仍有很多不足,诸如:犯罪数额标准不明确、犯罪情节过于抽象、程序不具体等问题,这就需要立足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其适用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予以明确。故结合现行刑事立法规定,特别是对两高最新司法解释按照文理和演绎推演的解释方法确定终身监禁适用的数额标准;通过对典型案例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分析,在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的基础上,不断明确终身监禁适用的犯罪情节和具体程序;在实际执行的过程中,为了减少可能存在的服刑人员人数激增和交叉感染的问题,就需要采用多层级的罪犯管理模式,辅之以个性化的情境教育,引入亲情、奖励机制,成为终身监禁制度具体实施的关键,也成为终身监禁制度这根“接穗”,在我国刑事立法大树上“开花结果”的前提,更是满足国家司法体制纵向改革和现代化治理战略发展的迫切需要。
【学位授予单位】:湘潭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6
【分类号】:D924.392


本文编号:125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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