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贪腐”应该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17-12-05 18:29
本文关键词:“隐性贪腐”应该如何界定
更多相关文章: 贿赂犯罪 量刑标准 房屋装修 财产性利益 《解释》 货币结算 债务免除 终身监禁 刑事案件 隐性腐败
【摘要】:正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值得注意的是,《解释》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隐性贪腐层面。贪腐形式多种多样,在反腐法治化的过程中对于数额明确的显性贪腐容易定性处理,但是对于一些隐性贪腐形式,目前处理起来难度很大。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值得注意的是,《解释》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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