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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连累犯

发布时间:2017-12-11 14:19

  本文关键词:论我国刑法中的连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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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刑法学界不乏对连累犯各罪的深入研究,但对连累犯的类型化研究却鲜少涉及。由于缺乏全面、系统的研究和论证,连累犯的相关理论和司法问题始终难以形成统一的认识。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本文立足于我国刑法中连累犯的具体规定,通过对连累犯条文的梳理,结合司法实践,探索连累犯基本问题及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为疏导司法混沌现象尽微薄之力。具体而言,本文分为三章:第一章为连累犯概述,旨在对连累犯在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一番寻根溯源地研究,并对其称谓、概念和特征加以明晰。研究我国连累犯的形成与发展,可以清晰地发现连累犯经历了一个由连坐制度到共同犯罪,再逐步走向单独犯罪的过程。本文坚持连累犯之称谓,认为连累犯是指事前没有通谋,在他人犯罪停止后,明知他人犯罪而实施的帮助型犯罪。连累犯具有事后性、对本犯的依附性、构罪的独立性、对本犯的明知性以及法定性等特征。第二章主要论述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的连累犯规定以及连累犯与本犯、共同犯罪之关系辨析。我国刑法中有洗钱罪、窝藏、包庇罪等12个犯罪属于典型的连累犯。连累犯的定罪与量刑对本犯有一定程度的依附性,基于人的连累犯和基于物的连累犯以本犯构成犯罪为前提,并且只要本犯的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即可,不要求达到法院判决确定之罪。在连累犯与共同犯罪的讨论中,连累犯在主观方面、客观行为及因果关系等方面区别于共同犯罪,特别是事后帮助犯。本犯教唆他人实施连累犯的犯罪行为的,本犯不构成连累犯的共犯。另外,连累犯与片面共犯也存在着本质区别。第三章主要探讨连累犯在司法认定中的疑难问题。首先是连累犯中法条竞合关系的梳理。法条竞合关系应从外延上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包容竞合关系和交叉竞合关系两种。连累犯部分犯罪之间存在着这种包容竞合关系或交叉竞合关系,且主要是基于人的连累犯和基于物的连累犯。其次是连累犯揭发型立功的认定问题,揭发型立功应当以供述事实超过说为认定标准。如果不供述他人罪行即可说清自己的罪行,对定罪量刑不会产生实质影响,在此基础上揭发他人罪行就超过了对“自己的罪行”的供述,属于对“他人犯罪行为”的揭发,成立立功。所以,不论是本犯揭发连累犯,还是连累犯揭发本犯的情形,均可以认定为立功。最后是关于连累犯与亲亲相隐的问题。当连累犯的犯罪主体为本犯的亲属时,就必然涉及到亲亲相隐问题的探讨。虽然亲亲相隐制度在价值层面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和积极的引导作用,但从其本质上考察,亲亲相隐乃刑法之量刑情节,我国现行刑法体系中的相关规定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亲属连累犯的罪责,因此无需诉诸立法。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学位级别】:硕士
【学位授予年份】:2015
【分类号】:D92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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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兴培;;期待可能性的刑法实践批评[J];东方法学;2008年04期



本文编号:1278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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