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众筹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12 18:29
本文关键词:互联网众筹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
【摘要】:刑法介入众筹时应当以众筹回归直接融资模式、保护投资者利益为出发点,对于进行自融自保业务而演化为准金融机构的众筹平台应当以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对于集资者则应以是否存在虚假陈述为前提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为众筹融资的创新发展及监管规则预留空间。
【作者单位】: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侦查监督处;
【分类号】:D924.3
【正文快照】: 互联网众筹的本质是通过互联网向众人筹集小额资金为某个项目或企业融资,有“密集筹资”、“大众集资”之称。[1]众筹小额、大众、公开的融资模式使其具有低成本、便捷化、受众广的天生优势,在当前国内中小微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情况下,成为解决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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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编号:128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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